时间:2022-12-10 06:04: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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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振文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60100********1516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二东路12号水岸阳光A2303房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程继成与被执行人王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107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2)琼0107执217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程继成返还借款本金2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本金2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2%计算,自2021年4月1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扣减其中利息1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程继成支付律师服务费12000元向申请执行人程继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3305元。
联系举报电话:刘法官 0898-6585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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