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7:08:3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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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开车撞人不报警引发的赔偿问题
2009年12月14日11时40分许,刘某驾驶旅游车在北京市顺义区木焦路上行驶时,不慎将骑自行车的冯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虽然将冯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却未能保护事故现场,且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冯某与刘某因经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将事故报予了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冯某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裁判:开车撞人不报警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刘某未保护现场,且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法判决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包括精神损失费共计10.8万余元。
律师说法:开车撞人不报警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刘某将冯某送往医院救治是非常必要的,但却未能保护事故现场,且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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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110法律咨询
值班主编:敏波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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