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5:28:5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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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XX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XX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在省道XX奉节县XX镇XX路段行驶时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毫克/1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毫克/100毫升。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
1.酒精呼气测试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血液封存笔录;
5.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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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