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7:18:26来源:法律常识
1 案情简介
王女士于2018年3月5日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构成为底薪加不固定提成。劳动合同期满后A公司要求王女士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与关联公司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要求王女士依然在A公司工作,其社保也继续由A公司缴纳。
2020年10月,因A公司无故拖欠王女士的奖金拒不发放,双方沟通无果后,王女士自行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但由于对劳动法的不理解,被仲裁庭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因此而败诉。
在仲裁败诉的情况下,王女士通过网络了解到元甲律所并前来咨询。王女士称,A公司无正当理由拖欠其提成,且为了达到不向其发放该笔款项的目的在仲裁阶段直接否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王女士希望元甲律师通过诉讼,帮助她还原事实,并且争取拿回她应得的提成。
在了解完全部的案情之后,元甲律师为王女士提供了完整的诉讼方案,王女士当即表示愿意委托,并当场签委托代理合同。
接受委托后,起诉期限仅剩下不到一周时间,元甲律师迅速起草起诉状,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顺利通过后,便着手准备证据材料。首先,去仲裁委调取了双方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仔细查阅后,律师将其仲裁阶段败诉原因详细向王女士作了分析,帮其重新梳理了思路,妥善制定诉讼方案,根据制定好的诉讼方案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
开庭时元甲律师围绕着本案的几个争议焦点一一进行举证、辩论,向法官还原事实,最终根据元甲出庭律师的代理意见,法官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A公司应当向王女士支付提成。
2 案件结果
法官支持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3 律师意见
很多人认为关于单位拖欠工资、奖金一事,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单位不可能赖账,总是简单咨询律师之后自己走仲裁这一步,到最后,经常会出现被“一裁终局”后续无法维权的情况。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仲裁也好,诉讼也罢,面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不容忽视,在没有准备好证据材料,无法形成完整、严谨的证据链而盲目的自己走法律程序,最后很容易陷入僵局。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仲裁争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