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吸毒史的可以找律师嘛,有人在宾馆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吗

时间:2022-12-10 07:50:20来源:法律常识

一、问题的由来

甲、乙、丙等男女10人晚上喝酒后,决定到某KTV去唱歌,其中甲、乙约定各出444元开房(房费888元),到场后,甲说,大家今天玩得高兴,来点"神仙水"怎么样?大家同意。丙平时吸毒,就去找人买来了"神仙水"。在KTV饮酒唱歌跳舞过程中,A女喝了"神仙水"后突然不醒人事,甲、乙等人打120号码,现场被人举报,警察到场后,立马送A女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法医检验意见:因长期吸毒,本次吸毒过量死亡。经尿检,全部人员均呈阳性,经对"神仙水"检测,含有γ-羟基丁酸,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

公安机关对甲、乙、丙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检察院批捕,丙的辩护人提出,开房是甲乙出钱,提供了吸毒场所,丙只提供了″神仙水″,帮助这些想吸毒的人实现吸毒愿望,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那么,辩护律师的观点成立吗?

明知他人开房吸食而提供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属于简单罪状,通常,"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均应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为前提,即发生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一般情况要求一次多人(通常指3人以上,不包括容留人自己),或者多次(通常指3次以上)。如果只是提供场所,容留他人预备吸毒,通常不构成犯罪,不会追究容留他人吸毒罪(预备),因为没有对社会秩序和毒品管理制度产生危害。甚至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未遂),也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提供场所用于他人吸毒,结果所谓"毒品″是假的,并非真的"毒品",结果不能犯,也不以犯罪处理。除非碰到比较特殊情况,比如开房后,一帮人准备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查获。

总之,如果没有人提供"毒品",所谓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危害性就不会发生。

明知他人开房吸食而提供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由来

容留他人吸毒罪原是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但第九条当时规定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至1997年10月《刑法》修改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品罪,不再要求必须具有“容留”和“出售毒品”两种行为。因为"容留他人吸毒",与"贩卖毒品"(出售毒品)是两种不同的犯意和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必要区分。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不过,如果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人只是"提供毒品"(不是出售毒品),仍然只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那么,是不是为吸毒的人提供毒品,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呢?也不是。提供毒品的人必须明知有3人以上吸毒,同时必须明知是谁提供了场所,才可能与容留他人吸毒的人一起构成共同犯罪,以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提供毒品的人只用于某一个人吸食,或者虽然明知是3人以上的人吸食毒品,但不知道有人(是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那么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提供毒品的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明知他人开房吸食而提供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四,本案丙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

首先,甲,乙两人共同出资安排了此间KTV,开始是用于唱歌跳舞之类,并无危害性。但在娱乐过程中,甲提出喝"神仙水"提高兴奋点,乙也表示同意,这就意味着甲、乙两人同意用自己点的kTV房间用于他人(显然3人以上)吸食毒品。

其次,丙本来就与甲、乙等人一起到该间kTV,知道是甲、乙开的房间,甲提议后,丙利用自身吸毒,与毒贩有联系的条件,自行与贩毒联系,买来了"神仙水"供10人吸饮,正是丙提供了"神仙水",为甲、乙容留他人吸毒实现了社会危害性,并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三,丙提供"神仙水"并不是容留吸毒的帮助行为,而是容留吸毒的实行行为。没有丙提供"神仙水",甲、乙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无法实现,不成立犯罪,正是甲、乙提供场所,丙提供毒品两个不可分割的行为,才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明知他人开房吸食而提供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吗?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刑事案件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兵法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