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09:47:16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打工人”而言,每天拼命努力工作,只不过是为了那“几两碎银”!然而有些公司却还要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延误发薪,这真是让无数“打工人”非常寒心的事!努力工作,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申请仲裁,却被无良公司狡辩抵赖,打工人维权到底该如何做呢?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李先生入职某通讯公司,担任外呼中心主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2019年3月,李先生的工资为3213.6元,2019年4月,李先生的工资为 3852.2元,某通讯公司已经发放原告2019年3月、4月的工资。2019年5月13日,某通讯公司在微信群中通知李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李先生没有签订。
2019年5月28日,李先生离职,某通讯公司尚未发放李先生2019年5月的工资。2019年6月4日,李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某通讯公司支付其5月业绩提成5655元,无责任底薪350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个月双倍工资14000元。该委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无劳动关系证明且无法补正”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先生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某通讯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二审,李先生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我所律师代理了本次二审程序。
案件要点
本案重点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关于改判5月份工资。某通讯公司主张的提成和工资构成两部分均与一审法院认定不一致,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某通讯公司所述并不属实。
第二,关于工资构成。某通讯公司提到与3月、4月工资相印证,所以李先生底薪2800元。但据代理人从李先生等人了解的情况,某通讯公司从来没有这么提过该工资构成。公司共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工资表,但该表格是公司自行制作,二是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中确实提到了这个构成,但该考勤管理办法是公司自行制作,并且该规章制度程序不合法,并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未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规章制度对李程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某通讯公司提到李先生等人旷工的问题,其中李先生五月迟到自行补卡 11次、旷工 2.5天,并不属实。公司应就此承担举证义务,其提供的证据是考勤记录,但钉钉打卡是可以由后台操作人员修改的,而且经常容易出现系统bug。
第三,关于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李先生等人多次口头提出签订,但公司为了逃避纳税和交社保,一直拒绝签订并且连工资都是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支出,针对所有的员工都是一样的情况。
办理思路
本案系一例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某通讯公司上诉称李先生的底薪为2800元,其5月份总业绩为 18381元,业绩提成为 367.62元,旷工扣款1925元,餐费扣除105元,实发工资应为 729.29 元。根据法律规定通讯公司与委托人没有约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委托人也达不到劳动法规定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我方代理律师针对上诉人某通讯公司改判五月份工资及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进行了答辩,充分利用自身已有证据和对方提交的证据,来为自己的论点铺路,最后赢得了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