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0:38:32来源:法律常识
春节过后,在义务帮助朋友企业审核修改各种合同、帮小区中邻居看有关商品房购买合同时发现,企业和个人有位“专属”律师非常有必要。这么说不是为了“谋取”大家的律师代理费,或是进行个人营销。
不知道别人如何?我由于尚在实习期,大多数都是义务帮忙的时候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被“白嫖”(但我不感觉是被白嫖)。当然,一旦涉及需要出庭,以律师的名义代理时,就会请指导律师或是主办律师出面,如此也只能按照法律及律所的规定必须要缴费才可以。
当然,如果关系好的朋友就是不想花费律师费或是花钱请律师成本不合算,我就以义务辅导他们自己代理,但是对于后果我都会事先告诉他们,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说实话,律师是个法律技术人员,从事的也是如同医生一样的技术类工作。专业的事情应当交给专业的人去干,从效率成本上是最便宜的,特别是打官司这种工作,各种临场发挥和不可知因素太多。免费的往往是最贵的,这句俗语简直就是真理。
首先、在审查企业的合同时,发现普遍的缺少证据意识。所采用的合同要么是从网上扒下的合同模板改,要么是有关机关发布的格式合同,普遍很少根据自家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而且管理上普遍缺少证据意识,换句话说缺少溯源性管理方法。记得我以前和日本中小企业打交道比较多,他们对国内企业普遍的反应是,管理工作的细节太差。尽管管理上有种种措施,但缺少书面的记录往往会导致管理工作无法被体现出来。一旦出现问题,要想溯源非常困难。当然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已经非常细腻,但是如果在法律人看来,合规合法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其次、个人法律意识淡漠,很容易招致巨大的麻烦。一旦是刑事上就会被拘留,民事上就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前段时间遇到的一起刑案,就是由于当事人在早期没有接受派出所的传唤,及时去派出所把问题说清楚,结果被刑拘。当被刑拘后,家人才知道急忙委托律师会见、取保候审,要花费一定的费用。但如果当时就知道咨询律师,聘请律师陪同前往,也许就不会走到这种田地。
还有一件事是邻居老夫妻购买商品房,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的问题。其实早在去年10月,他们老夫妻问我时,我就给他指出过。如果年底交不了房,又不想要房,那就必须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给开发商发书面的通知,满足法定3个月的合理期限的要求,约定到期不交房就退房。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用看,都知道开发商会埋设多少炸弹。前几日把合同给我看了,想退房,但他们没有按我指导的做。果然合同中开发商给自己逾期设置180日后,不交房才能退房。在民商法法律关系中,“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优先,如果他们当时按照我的辅导去做的话,从法律上有改变约定的效果,就可以合理合法的退房,现在只能是等。为了防止老人再被开发商忽悠,我要求他们再签署任何文件,务必要发给我过目后才能签。尽管这些事与我无任何利益,但如果帮到人就是最大的收获。
最后、依法治国是我国的现行方针,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我们普通人,都要具备法治意识。要求人人具有“专属”律师不现实,但合格的企业必须有律师作为法顾来防范风险;普通人要有“律师朋友”才能避免损失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