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2:17:46来源:法律常识
01
基本案情
因茅台酒厂有占地户近亲属可进入茅台酒厂上班的政策,陈某(男)为获得进入茅台酒厂工作的名额,与李某(女)约定以“假结婚”的形式办理结婚登记进而获取进入酒厂工作的名额。
双方于2014年6月9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陈某)与甲方(李某)结婚纯属是为了占用甲方的名额进入茅台酒厂,甲方结婚前后的财产属于甲方自己所有,乙方结婚前后的财产属于乙方自己所有。
二、经协商,乙方共计支付甲方结婚占用名额进厂费用210000元。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定金50000元。待丈量土地时交50000元的土地款。余下110000元待乙方进厂名额确定下来,三榜张榜后得到考试通知书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乙方因政策原因三榜张榜没有通过,则之前所交的100000元需退还给乙方。
三、在三榜张榜前,如需指挥部调查,甲方需主动配合调查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该协议一式二份,签订后即生效,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口说无凭,特立此据。
2014年6月10日,陈某、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当日,陈某支付李某50000元。
2015年3月15日,仁怀市茅台镇太坪村村民委员会作甲方与李某作乙方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了李某的土地。
2015年4月23日,陈某再次支付50000元给李某,李某向陈某出具收到土地款50000元的收条一份。之后,因陈某未能进入茅台酒厂上班,其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让李某返还100000元。
02
法院裁判
陈某、李某各有所图,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婚姻无效之情形,应认定双方为有效婚姻。
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陈某诉请解除与李某婚姻关系,应予支持。
但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应向陈某返还基于双方婚前签订《协议》而收取的100000元,以及返还的金额。
陈某与李某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协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李某应当向陈某返还基于该协议而取得的100000元。因双方对签订《协议》无效均有过错,该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判决李某返还陈某53800元。
03
律师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假结婚”有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原则确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对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绝不予以姑息。
本案即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维护社会道德准则的体现。本案中,陈某、李某婚前达成的《协议》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双方在结婚时并不存在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为使陈某获得茅台酒厂工作机会,该份《协议》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如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茅台酒厂附近其他占地户今后将有可能通过类似的方式帮助他人入厂,以获取高额回报,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
故判决陈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将有利于弘扬公序良俗、家庭和谐、社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