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2:16:00来源:法律常识
针对罗某的高铁“霸铺”的行为,央视此前进行了专门报道。后罗某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央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12月6日,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罗某乘坐高铁因过站超乘未下车,被乘警要求补票并出示身份证,罗某拒不配合,伴有不文明语言,并做出抢夺摄像设备等动作,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在停站期间,派出所将罗某查获,并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央视对罗某乘车“霸铺”及被行拘一事作了专题报道,并被相关主流媒体转发。罗某称,央视报道不实,侵犯其名誉权。央视认为,作为我国重要的新闻媒体机构,其对涉案事件的报道内容客观准确,报道行为是在履行新闻监督之责,未侵犯罗某名誉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对罗某乘车被拘进行报道,是在履行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责,报道中所播放的影像资料来源于公安机关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画面,其并未对该事件过程中罗某的言行进行篡改、虚构,该报道遵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报道行为合理、合法。央视在报道中用“霸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词语,都是职能范围内作出的与客观事实相符的评价,与所对应的事件结果相匹配,意在宣扬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不属于对罗某的侮辱、诽谤性语言。因此,央视对涉案事件的宣传、报道、评论行为,不构成对罗某名誉权的侵犯。据此,北京一中院依法驳回了上诉人罗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前报道
因认为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2020年1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8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
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
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2018年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视频来源: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关于罗某主张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央视是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社会媒介的国家级媒体,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
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罗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充分预计,并承担该后果。因此,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也因此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来源: 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