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质押,房产质押给个人怎么办理

时间:2022-10-30 15:41:07来源:法律常识

一对结婚20余年的夫妻,丈夫对妻子无比信任,岂料妻子私下转移房产打算离婚。几年过去了,两人仍是夫妻,却为了要回当初转移的房产几经周折。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名挂房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对于将房屋过户回来的诉求不予支持。

2014年,林先生与妻子在厦门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妻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9月,妻子提出要把房子抵押申办贷款,林先生就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包括出售房屋。没想到,一直以来信赖的枕边人,竟然拿着委托书,找了过桥公司偷偷转移共同房产,约定暂时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等离婚后再将房子要回来。

在过桥公司牵线下,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总价430万元,首付130万元由过桥公司提供,经过4次转账后回到过桥公司,剩余的300万元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款项发放至林太太的账户后,她就将钱全部转给过桥公司,用于支付按揭等费用。

林太太本以为借名挂房期间自己会离婚,可她和丈夫并没有分开。两年过去,林太太想把房子过户回来时,却发现钟氏夫妇已将房子另行设定抵押担保,且担保债务尚未结清,还与其他案外人发生诉讼纠纷。林太太后悔不已,丈夫方才得知真相。

为了要回房子,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妻子当初的做法是在转移婚内财产,损害了他的利益,合同应属无效。法庭上,林太太也承认不是真买卖,只是为了挂名过户,实际上没有收取任何购房款。林太太的说法也得到过桥公司的证实。然而,钟氏夫妇却提出异议,他们认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当时林太太作为卖方,持有丈夫的委托书,还经过了公证,林先生不应该反悔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购房款支付情况来看,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也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不符合交易习惯;从房屋的交付情况来看,房屋从未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钟氏夫妇与过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款项往来繁杂,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善意买受人。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在房屋抵押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房屋恢复登记至林太太名下,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血本无归。虽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要回房产,但如果挂名人没有足够的资金,无法注销抵押登记,执行起来仍困难重重。

另外,即便房子要回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要投机取巧,试图转移共同财产到头来可能落得一场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安海涛 郑怡婷 朱晨

编辑:常跃旺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