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3:14:09来源:法律常识
“你必须和我老公断绝关系!”“你们必须赔偿我这几年的损失!”伴随着一阵阵争吵声,一名抱着小孩的中年女子和一名老年妇女走进了调解室,后面还跟着一名一脸无奈的男子。
老年妇女姓王(化名),抱小孩的女子姓赵(化名),男子姓李(化名)。王阿姨和李大伯是夫妻多年,孙子都有了,赵大姐也曾经结过婚并有了两个孩子。大概四年前,赵大姐和李大伯偶然见到,一见钟情。交往了一段时间后,在李大伯的怂恿下,赵大姐与前夫离婚,两个孩子也不要了,一心想要与李大伯过日子。抱着的孩子是与李大伯所生,现在已经快两周岁了。等待着李大伯离婚后与自己结婚,等到现在一直等不到。
东窗事发后,王阿姨十分气愤,她认为赵大姐破坏别人家庭在先,要求李大伯从此跟赵大姐和她两周岁的儿子断绝关系后,也不能再有任何经济上的来往。赵大姐则认为,孩子是他与李大伯亲生,李大伯对孩子应该担负起一个父亲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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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明文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李大伯与赵大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李大伯与赵大姐同居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李大伯虽“浪子回头”,非婚生子由赵大姐抚养,但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李大伯仍需要承担与赵大姐同居所生的孩子的抚养费,且该孩子对生父今后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老娘舅说法
社会在快速发展,无配偶双方自愿同居,虽不受法律保护但也已经成为法律不会干涉的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仅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可能涉嫌重婚罪,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两个半小时的耐心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李大伯帮赵大姐付清商品房的按揭款55万元,补偿儿子的抚养费55万元,补偿赵大姐精神损失费20万元,共计人民币125万元整,一次付清,此后双方再无瓜葛。
问题得到圆满解决让人欣慰,但李大伯脚踏两条船终尝苦果,失了原先家庭的和睦又付出了金钱的代价,而已与前夫离婚又与李大伯未婚育有一子的赵大姐更是后悔晚矣。
来源: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 、萧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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