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3:34:0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卢捷培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一直以来,诈骗犯罪案件层出不穷,我们也可以看到当前国家大力打击诈骗犯罪案件,抓获了大批涉嫌诈骗犯罪的嫌疑人,极大程度上保护了百姓的钱袋子。
但是在诈骗案件中,并非所有涉案人员都一定是诈骗分子,甚至有部分人员实际上也是受害者,应审慎对待,仔细甄别每个涉案人员的角色与责任。
比如在“网拍模特”类诈骗案中,行为人张三虚构“淘宝买家秀、刷好评”事实,通过微信、QQ等网络方式招揽受害人(尤其是年轻女性)作为“模特”并向这些“模特”邮寄衣服,这些模特收到衣服后进行试穿并拍照,随后把照片及衣服寄送回张三处,张三向模特支付佣金。张三以“保障衣服完好无损”为由,向这些模特收取押金。
如果张三实际上并无相关的网店好评刷单业务,而是为了骗取这些押金,在参与人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张三只能以后加入的模特所缴纳的押金来支付原先那些模特的押金及佣金,一旦张三的资金链断裂,便会有大量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张三就极有可能会被以诈骗罪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当然了,随着参与的“模特”越来越多,张三(老板)一个人搞不定,就让部分模特缴纳更多押金,成为中介或者代理,帮助老板收取、发放模特缴纳的押金,张三向这些中介代理支付佣金或者定期发放工资。
那么如果张三资金链断裂,东窗事发,这类中介、代理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中介、代理方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点在于主观是否明知,以下分情况讨论:
1.明知老板没有实际照片需求业务,仍为其提供发展模特、收取押金的帮助,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模特被发展成为代理、中介后,如果在与老板张三沟通的过程中发现,其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淘宝店铺刷好评”“买家秀”,根本不需要模特所拍摄的这些照片,只是单纯的想要骗取模特交上来的押金,以收取新加入的模特押金支付原先模特的押金(也可以称为“以新还旧”),或者一开始参与时就发现该业务为虚假业务,但没有主动退出,仍帮助老板发展模特、收取押金,那便是一种“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其角色也便从一个受害者,转变为一个涉嫌诈骗的行为人,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类中介、代理,应对其作用、地位进行准确定性,一般来说,他们都是受老板的支配、指导,在老板的安排下开展工作,通过其帮助行为获得一定的佣金、提成,而最主要的获利者,依然是张三这类决策者、指挥者,中介及代理在这个过程中所起的仅是一个辅助作用,一旦涉案,仍应积极争取从犯认定。
2.主观认为老板有合法经营业务而帮助其收取、发放押金,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这里的中介代理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单纯的中介方、代理方,仅在老板与模特之间起联络、沟通作用,不参与佣金、押金的收取发放,或者收取模特押金后直接转给老板,模特需要退押金时便向老板转达需求。这种情况下,这类代理中介的主观认知其实与普通模特并无区别,在整个案件中也是属于被张三欺骗的受害者,此时便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类是实际接触、存放押金的中介代理,这类人员面临较大的刑事风险。由于这类代理实际上接触到了模特缴纳的押金,知道所有的押金都是“以新换旧”,在司法实践中,很有可能会被办案机关以诈骗罪共犯采取相关措施。
但是,“以新还旧”是否等同于诈骗?知道并参与“押金以新换旧”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其实并不一定,关键在于有无实际经营业务,或者说中介代理们是否相信老板有实际经营业务。
如果老板提供了营业执照、工厂照片等材料,使这些中介代理们误以为老板的确是有这些照片需求,误以为有服装厂家、商家需要大量模特照片用于宣传,老板及代理只是帮忙寻找模特试穿、拍照,厂家、商家会支付佣金。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们便很可能会相信老板有实际收入,能够维持这个资金链,只是为了交易、转账的便利而直接将押金“以新换旧”,代理们不具备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帮助他人骗取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应承担诈骗罪的相关责任。
当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判断,不仅是依靠其本人口供,还要结合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以及当事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等各方面来综合判断,本文不展开论述。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同样是招揽模特试穿衣服拍照,用途不同,其性质也可能截然相反,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该司法解释将有偿删帖和刷单(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列入非法经营罪范畴,因此,如果是以淘宝刷单为由发展模特做网拍照片并实际用于虚假刷单,达到一定数额的,存在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而如果是帮助服装厂家拍摄照片用于宣传推广,则一般不会涉嫌违法犯罪。
综上所述,诈骗案件的确让人深恶痛绝,危害大众财产安全,但在这类案件中,并非所有涉案人员都有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比如本文所述的“网拍模特”类诈骗案件中,这些代理商、中间人,是否构成诈骗,是否应当刑事责任,应当重点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这个东西就是诈骗,如果主观知道,那么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需进一步结合其地位作用准确定性。如果是受老板欺骗,从一个普通模特,缴纳更多押金成为中介、代理,还认为这个业务是真实的,那么其实际上是一个受损失更大的受害者,其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应构成诈骗罪,如果其被立案处理,辩护律师应及时从事实、证据角度,阐述相关不构罪的理由与意见,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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