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3:51:15来源:法律常识
在农村,建造属于自己的房子,都是不容易的,别的不说,建设资金大多来源于在外打工或在家务农所辛苦攒下的血汗钱。但盖房子可不是自己一家人能完成的,如果请的人在自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晦气且不说,还要直接面对受害者向房主的索赔,那么,房主都有责任要赔偿吗?
先说答案,不一定,关键在于房主是否尽到了谨慎履行选任的义务。
一、房主应尽到谨慎履行选任的义务。
那么,什么是谨慎地履行了选任义务?
在确定这问题之前,先要看自建房的层数,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建筑法》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
因此,农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是需要施工方具有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规范调整,此时农村自建房的关系一般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该种情况下,若房主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施工,则房主存在选任过失,对于在自建房施工中出现的意外事故,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相关赔偿。
顺便说一句,有些地方对于需要建筑资质的层数规定并不一致。如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集府规〔2022〕2号)规定,“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这显然有违上位法的规定,且集美区在该办法文末也说明了“本实施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也许有人会问,房主如何证明自己履行了谨慎履行选任的义务?首先要在施工前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并明确施工中如出现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其次,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要审查施工方的建筑从业资质,并要求将有关证明附在施工合同之后。
二、对于在农村的两层(含两层)以下自建房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两层(含两层)以下自建房,还需要具备不是在建制镇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否则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即需要谨慎地履行选任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方。
除了上述情况,对于并非在建制镇、投资额30万以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这又分为二种情况,一种是包工包料下的承揽合同关系,另一种是包工不包料下的劳务合同关系,这二种法律关系下对于在自建房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对于房主的选任义务和赔偿责任又有不同的规定。
1、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担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项,工期届满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报酬,这在法律上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如果房主没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这也并不绝对,因为在两层及以下自建房时虽不需要建筑资质,但也有资质要求,一般需要具有“农村建筑工匠”资格的人员或具有当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员,才具有承揽的资质。
2、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此时,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人起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在劳务合同中,施工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房主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022年4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