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4:14:2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汪某力,男,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某某休闲会所客户经理,住四川省宣汉县。
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位(已判决)于2016年3月XX日承租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XX号附XX号的房屋,作为经营足浴店场地,取名“某某”,2016年3月底开始营业,名为“足浴”,实为组织、招募、容留卖淫小姐(“技师”)在该场所内分别以几百上千不等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了固定的卖淫场所。
王某位幕后操控,李某令(已判决)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由李某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了解情况、查找问题、下达任务及规避检查。
被告人汪某力作为客户经理,负责招揽嫖娼人员,带领嫖娼人员到客房,并等待挑选“技师”进行性交易,交易完成后带领嫖娼人员到收银台结算,并登记客户反馈表,为客户经理及“技师”的奖惩提供依据。
2019年9月XX日,汪某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汪某力自愿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客户意见反馈表;证人吴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汪某力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力的行为已经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被告人汪某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力的辩护人认为,汪某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其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力明知其工作的场所内有组织卖淫的行为,仍然接受他人的安排,负责接待嫖客、安排房间、传递嫖客需求,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汪某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其自愿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汪某力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