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17:55:55来源:法律常识
许某万万没想到,自己一年多前在餐馆点菜时,遭遇突袭时的格挡回击,或将给他带来牢狱之灾。
2021年7月26日凌晨,江苏丹阳的许某和同事加完班后,到公司附近的一家餐馆吃夜宵。在点餐的过程中,许某看到一黑衣男子不慎碰到餐台上的盘子。在餐盘可能掉落地面时,许某伸手托了一把。
后来,这名黑衣男子突然从餐桌筷笼中抽出几支筷子,冲向许某。他伸出左手掐向许某喉咙,右手握着筷子。许某伸手格挡,随即出拳击向该黑衣男子左面部和腹部。
许某没想到的是,冲突后黑衣男子左眼失明。2022年7月11日,许某收到事发地丹阳警方发来的短信,告知他对方鉴定结果属于重伤二级。这意味着,他或将面临被追究刑责。
此前,许某与受伤的黑衣男子曾达成和解,他向对方补偿了医药费、误工费等43万元。和解协议中,伤者认可他和许某本无恩怨,在因琐事发生的冲突中,许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伤者也表示,和解协议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
然而,对此和解协议,丹阳警方并不认可。承办该案的警官表示,双方需要重新按照警方的格式签订和解协议。签完协议后,会为许某办理取保。至于是否会起诉,还需要看检察院的意见。
许某认为,自己当时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吃得好好的饭,我也没去招惹别人。我只是说出于好心,(盘子)它将掉地上,我就托了一下(盘子),结果现在给我带来这么大的困扰。”
↑事发监控截图
一年前 夜宵点餐引冲突
2021年7月26日凌晨1时30分许的江苏丹阳市。监控视频显示,事发餐馆档口前的大长桌上摆放着各种菜品,许某身穿白衣,和同事看着菜,商量着吃点啥。同时点餐的还有另外两名穿黑色T恤的青年,事后得知其中一人是张某。
点餐过程中,张某不慎碰到长桌上的一盘凉菜,盘子险些掉在地上,许某伸手托了一下盘子,并将盘子移回原位。
“不要碰我!”监控中传来张某的声音。
“我没碰你啊,碰你干嘛?”许某指了指盘子,对张某说,“我怕盘子弄掉了。”
这时,饭馆的店员也帮忙解释说:“你(张某)差点把盘子弄掉了”。
视频中可以看到,之后张某在回到座位的过程中,向许某脸上挥手,许某未予理睬并继续点餐。
这时,张某走出监控画面,但传出一句叫喊声。许某面向叫喊声方向说了一句“怎么了,什么情况?”饭馆店员应了一句,“他喝多了,你别理他。”
随后,监控中出现了张某的声音:“我特么一天不动手打人难受啊。”饭店的另一路监控显示,此时张某正坐在点菜台不远处的餐桌旁,与同伴交谈。
许某对此并未理睬,与同事继续点菜。
约1分钟后,张某突然从餐桌筷笼中抽出若干支筷子,冲向还在点菜台旁的许某,伸出左手掐向许某喉咙,右手则握着筷子。
许某左手挡住张某伸过来的左臂,右手随即一拳,打向张某左面部,随后又朝张某腹部打了一拳。
双方肢体接触不超过5秒,随即被餐馆中众人拉开。
40余秒后,张某回到此前就坐的饭桌前,晃悠悠地坐下了。
此后约10秒,之前和张某一起点菜的同伴走到张某身边,重重地推击张某。原本趴在餐桌上的张某身体向后仰倒,他缓慢起身后,趴在桌上拨打电话。
许某表示,自己当时没有一点去攻击别人的意思,只不过遇到突然而来的袭击,随手做了那样格挡还击的动作。此后,他和同事匆匆吃完夜宵,离开餐馆回家休息。
张某则表示,被打后他立马就趴在桌子上。“人不行了,昏迷了。”救护车把他送往医院。
↑徐某收到的张某损伤鉴定结果 短信截图
意外的结果:伤者左眼失明
“当时发生小冲突以后,感觉没什么事情,就离开了。”许某说,事发于2021年7月26日凌晨,到了当天上午,他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得知对方已报案。当天下午,许某到丹阳市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晚返回家中。
许某回忆,2021年12月,自己再次被通知到派出所做笔录。那次,他在事发后第一次见到张某,补偿了他1万余元的医药费。
张某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自己受伤后一直在治疗,持续半年左右,大小手术做了3次,但左眼依旧完全看不见。
2022年7月11日,许某收到丹阳警方发来的短信,告知张某的损伤鉴定结果属于重伤二级。这意味着,许某或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
许某表示,对于冲突的发生,自己也挺后悔的。如果当时自己不去扶那个盘子,可能就不会有现在这么多困扰。
据江苏公安执法公示平台显示,该案案件名称为“殴打他人”,由丹阳市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
2022年7月10日案件状态变更为“立案”;2022年7月19日案件状态再次变更,显示为“破案”,并注明“该案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公安机关正在继续调查取证,待客观原因消除后将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许某的代理律师丁海洋对张某重伤二级的鉴定结果,与当天他与许某冲突因果关系提出质疑。丁海洋表示,本案因当时未及时报警、就医,且张某回到座位后同伴对其也有殴打行为。因此,张某的伤情存在“多因一果”“因果关系介入”的可能性,故有必要对致伤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许某所涉案件在江苏公安执法公示平台的查询结果
双方和解协议未获警方认可
许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他已与张某达成和解。和解协议显示,许某向张某补偿了医药费、误工费等43万元。和解协议中,张某认可他和许某本无恩怨,在因琐事发生的冲突中,许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
张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没有人逼迫他签。对于为何会做出拿筷子冲向许某,并伸手掐他喉部的举动,张某称是因为双方发生了口角。
对于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红星新闻记者在和张某的二次通话中,他的表述并不一致。张某在第一次通话中承认和解协议上的内容是真实的,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的。但他在第二次通话中则表示:“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它形成不了正当防卫。”
张某称,自己跟许某签的和解协议,那上面有(冲突中乙方系正当防卫)这一条。“我在那上面签了字,既然我跟他都和解了,赔偿我拿到了,那我就签字咯。”
对于这份和解协议,丹阳警方并不认可。丹阳警方承办该案的警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案目前为立案状态,尚未移送检方。但双方需要重新签订和解协议,“按照我们这边格式签。”该警官还表示,签完协议后会为许某办理取保。至于是否会起诉,还需要看检察院的意见。
律师说法
双方和解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有待司法机关认定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介绍,正当防卫的构成,需具备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等条件。
刘玲认为,从视频看,案发地是餐馆,系公共场所。白衣男正在挑选菜品,黑衣男手持筷子径直走向白衣男,手臂直接伸向白衣男的喉咙,这种行为应当评价为不法侵害。白衣男子面对来自黑衣男的不法侵害,向其进行反击,这种行为应当评价为防卫性质。
而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改丽表示,正当防卫的认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对于起因条件、时间条件、限度条件,被害人的认识显然更直观,对于上述条件的具体认定,“被害人”的认识当然很重要,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重点考察。司法不能出现“被害人认可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不是”的情形,否则谈不上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也会打折扣。
那么,本案中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对此,刘玲认为,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同时,还要考虑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
“对防卫人不能苛求,在反击方式和强度上苛求其精准防卫。”刘玲说。
刘改丽则表示,审判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时,应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刘玲还提到,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被追诉人自愿就赔偿、谅解等事项签订和解协议,这是法律允许的。与被害人签订和解协议,这是被追诉人真诚反省、诚恳道歉的表现,也是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从宽处罚的依据。但侦查、司法机关,应当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事后双方和解,被害人都认可正当防卫,但鉴定结果显示重伤,是否还需追究另一方刑事责任?对此,刘玲表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关键是看行为性质。判断行为性质,只能由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而非由被害人进行判断。“如果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防卫过当,则要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刘玲说。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编辑 郭庄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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