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22:07:33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一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上市公司经过预重整进入重整的案件。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的试错功能,提升上市公司庭内重整程序启动的精准度。无锡中院在全国首创预重整引导人制度,衔接庭外预重整与庭内重整,运用专业力量在预重整阶段主持各方协调、制作重整预案,又通过债权人和出资人出具承诺的程序设计将庭外工作成果延伸至庭内重整中使用,一个月内完成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大大提升庭内重整的审理质效。
案情简介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南文化)系上市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生产运营全面停滞,连续两年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2020年5月25日,中南文化向无锡中院申请重整。为制定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受理所需的重整可行性报告,中南文化在无锡中院指导下启动了旨在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即预重整,由中南文化自行聘请法律顾问担任预重整引导人,进行债权申报、资产审计评估、招募投资人等工作,并围绕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起草重整预案。
2020年9月10日、11日,中南文化分别召开了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出资人会议,高比例通过了重整预案。在此过程中,无锡中院指导预重整引导人取得债权人及出资人的相关承诺,确保上述工作成果能够延续至重整程序。
2020年11月24日,无锡中院经证监会、最高院批准,裁定受理中南文化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于次日批准中南文化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以重整预案为基础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明确以资金及股票支付重整费用并清偿各类债权,偿债资金通过重整投资方及其引入的财务投资方、中南文化自有资金等方面筹集;股票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转增股票不向股东分配,一部分出让给重整投资方,一部分用于清偿中南文化债权,还有一部分提供给中南重工公司用于协同重整过程中清偿债权。2020年12月25日,无锡中院召集召开中南文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南文化重整计划草案,将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率 22.59%提高至50%。同日,无锡中院于12月25日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要旨
第一,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的试错功能,提升庭内重整程序启动的精准度。本案系江苏省首例上市公司经过预重整后进入重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重整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也即上市公司重整不适用立案登记制。无锡中院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公众性和庭内重整的不可逆性,指导中南文化先启动预重整程序,将庭内重整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前暴露和解决,充分论证和测试中南文化重整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对是否受理中南文化重整作出精准司法判断。
第二,充分运用社会中介的专业力量,搭建庭外预重整与庭内重整的桥梁。无锡中院依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中关于“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的要求,将预重整界定为一项市场化的庭外重组,同时又强调是一项旨在衔接庭内重整的特殊的庭外重组。为此,在全国首创预重整引导人制度,指导中南文化自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预重整引导人,运用专业力量主持各方协调、招募重整投资人、制作重整预案,为庭内重整顺利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充分发挥预重整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在破产领域的运用。预重整引导人的做法具有衔接庭内和庭外程序的市场机能,能够将债权申报审查、投资人招募、资产审计评估、重整计划制作、各方协调沟通等庭内重整的工作前移,运用市场力量自主自发完成,又通过债权人和出资人出具承诺的程序设计将相关工作成果延伸至庭内重整中使用,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使得中南文化在受理重整之后31天即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成为全国审理时间最短、审理速度最快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也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市场化破产领域中的运用塑造了成功样本。
审理法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陆晓燕、沈君、龚甜
案例二 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重整案
典型意义
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外事旅游)是一家主要从事出租车运营的企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积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积极进行府院对接,跨地区协调破产资产处置事宜,及时解除破产企业资产及股权的查封;运用科技法庭系统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高效推进重整程序。
案情简介
外事旅游是一家主要从事出租车运营的企业,挂靠在其名下运营的出租车多达300余辆,涉及驾驶员700余名。2019年4月22日,根据债权人顾琰的申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作出(2019)苏02民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顾琰对外事旅游的重整申请,并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苏02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外事旅游管理人。
2019年12月13日,管理人分别在《现代快报》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刊登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向社会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2020年1月7日,管理人通过公开竞价确定由无锡新通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新通盛公司)担任外事旅游的重整投资人。
之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权人会议无法现场召集召开,但延期召开不仅违反重整的法定期限,也影响债权人及时受偿、打乱投资人资金安排节奏。为使外事旅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能够如期召开,重整程序能够顺利推进,法院会前召集各方先行网络调试,确保网络会议的顺利召开;管理人充分运用网络、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债权人逐一取得联系,“手把手”教债权人在电脑端或手机端安装相关软件。最终,外事旅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通过无锡中院科技法庭互联网平台顺利召开,实现了会议全程零接触。2020年3月7日,外事旅游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高票通过。最终,外事旅游的税务债权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清偿率则从模拟清算状态下的2.89%提升至9.13%。
裁判要旨
一、发挥破产府院联动机制,避免出租车行业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外事旅游属于涉众面广、持续经营需求高的特殊行业,一旦停止经营,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无锡中院在受理外事旅游重整之初,就与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治安大队召开外事旅游维稳工作会议,确保在整个重整过程中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在重整期间,注重向出租车驾驶员的释明工作,防止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法院会同管理人专门在在外事旅游现场向出租车驾驶员解释了重整的具体流程,出租车驾驶员就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管理费如何收取等问题,避免了诸多矛盾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积极进行府院对接,跨地区协调破产资产处置事宜。管理人发现外事旅游的资产、股权因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连云港市公安机关查封。无锡中院遂赶赴连云港与当地公安机关协调,并商请当地政法委出面协调。在当地政法委的牵头下,无锡中院、管理人与当地政府、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商议,最终达成解决方案。连云港市公安局及时解除了对外事旅游的相关财产、股权的查封,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
三、通过科技法庭系统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高效推进重整。在即将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关键时间节点,又遭遇了新冠肺炎疫情。为了既能依法推进重整程序,又能减少人员接触,无锡中院决定运用无锡中院科技法庭互联网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在网络债权人会议上获得了高票通过。无锡中院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高效推进重整案件审理。
审理法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 议 庭徐冰、贾建中、龚甜
案例三 江苏江南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江苏江南搪瓷发展有限公司、宜兴市江南环保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宜兴市人民法院(下称宜兴法院)“执转破”后合并破产清算第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破产清算,两级法院畅通案件受理通道,依法高效衔接执行转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宜兴法院又指导监督管理人主动履职,将另外两家资不抵债关联公司纳入合并破产清算范围,全面起底“江南系”四公司资产负债,实现债务公平清偿。四公司合并破产,助力各“僵尸企业”依法及时有序退出市场。
案情简介
江苏江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江南新材料公司)、江苏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下称江南环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诉至法院,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执行过程中,江南新材料公司、江南环保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无锡中院于2020年1月30日依法受理后将两案指定宜兴法院审理。
宜兴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后,指导监督管理人迅速开展各项基础工作,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管理人拓宽履职范围,把可能与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逐一排查梳理,最终发现江苏江南搪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江南搪瓷公司)、宜兴市江南环保有限公司(下称宜兴江南环保公司)与上述两家公司存在资产、人员、经营场所和经营高度混同情况。期间,宜兴法院依法受理了债权人对江南搪瓷公司、宜兴江南环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经管理人征求债权人意见并向法院申请,宜兴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裁定对四家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最终,该案依法清偿金融债权4703万元,占金融债权总额的89.2%,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58个普通债权得到依法清偿,合计消解四公司债务2.13亿元,化解执行不能案件20件。该案于2020年12月8日审结,自受理起不到一年,自合并进行破产清算起不满六个月,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
一是上下联动、部门协同,落实“执转破”机制,体现两级法院和法院各部门的深度融合。本案中,无锡中院及宜兴法院深刻认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对于构建人民法院“立、审、执、破”司法审判格局的重要意义,突破同法院间进行“执转破”移送的固有模式限制,实现上下级法院和同法院执行、审理部门之间的深度融合衔接。各部门牢固树立“应收尽收”理念,在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依法保护当事人合理诉求,保障破产程序入口畅通,确保案件“移得了,立得上,破得掉”,树立“执转破”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典范,对“僵尸企业”主动依法退出市场起到了较好的宣传引导作用,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助力。
二是深挖彻查、府院联动,通过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破产审理中,宜兴法院监督指导管理人在尊重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江南新材料公司、江南环保公司两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股东变更、对外投资等具体情况,并且依托宜兴地区已较为成熟的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指导、帮助管理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金融机构等部门紧密联系,调取大量资料逐一比对筛查,最终依法认定四公司符合合并破产清算的条件,将四家公司所有资产统一纳入破产财产范围向债权人清偿,提高了债权清偿率,得到了全体债权人的高度肯定。
审理法庭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 议 庭周馨、孙恒俊、陈豪
案例四 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市荣达经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
典型意义
在新冠疫情爆发期间,管理人既能进行疫情防范规范化管理、严控疫情风险,又能及时复工复产,成为江阴市第一批复工企业之一;以信息化手段与债权人沟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及时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该案入选江苏管理人协会疫情防控期间管理人服务和管理破产企业十大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江阴锦澄钢铁有限公司(下称锦澄公司)与江阴市荣达经贸有限公司(下称荣达公司)为关联企业,是华东地区型钢产品最为完备的型钢生产基地之一,列入国家电网公司输电铁塔用角钢合格供货方名录,曾是江阴市百强企业。近年来,因经营管理不善、受担保链及行业波动影响,锦澄公司、荣达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力偿还债务。江阴市人民法院(下称江阴法院)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9月6日分别裁定受理对锦澄公司及荣达公司的重整,并指定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该案重整投资人招募期间,新冠疫情爆发。为防控新冠疫情,管理人于2020年1月21日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提出倡导疫情防范规范化管理,并制定了《疫情防范管理制度》、《疫情防范控制制度》和《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护措施。疫情初步得到控制后,管理人制定周密的复工复产计划,在整个复产过程中,公司全员通过核酸检测,做到疫情防范不留死角,锦澄公司、荣达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实现全员复工,3月完成轧钢近2万吨,是江阴市第一批复工企业。管理人成功募得重整投资人后,管理人采用不同沟通方式,既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又争取多数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其中,小部分债权人上门当面沟通,金融类债权人、不良资产公司、小额债权人会议沟通、网络沟通,最终得到大部分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理解和支持。
2020年4月10日,锦澄公司、荣达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召开,最终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5月28日,法院依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锦澄公司、荣达公司的重整程序。
裁判要旨
2020年初,新冠疫情突然爆发,严重影响了重整进程。如何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工作、做好复产复工和重整工作、将疫情对重整的影响降至最低点,对法院及管理人均是一项重大的考验。本案中,江阴法院及管理人很好地应对了该项考验,既严控疫情风险,又及时复工复产,有效地维护了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帮助企业成功再生。具体表现在:
一是疫情防范规范化管理,复工复产抢先一步。新冠疫情后,重整期间,新冠疫情爆发,江阴法院立即督促管理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尽量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和破产程序有序进行。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大大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为复工复产创造有利条件,实现企业率先复工复产,极好维护了企业的营运价值,极大增强了重整投资人的信心,保障了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
二是疫情防控与重整工作推进协调,以信息化手段促成债权会议决议通过重整计划。1、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表决等程序中,充分运用函件、电话、网络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的沟通方式,尽量减少相关人员接触聚集,确保参与各方的安全和健康。2、在制定重整计划过程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分门别类采用小型会议、网络方式、个别交流等不同沟通方式,确定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疫情风险。3、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避免了人员大量集中引发的疫情防控风险。
审理法庭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 议 庭王杰兵、戈栋、陈艳红
案例五 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生产型企业存在实物资产体量大、数量多、形态杂的特点,在破产财产管理、变现、处置时面临税收政策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的挑战。法院应及时指导管理人运用好府院协调机制,依法依规纳税的同时,正确选择财产处置路径、做好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维护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7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下称江阴法院)根据昆山良品丝印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鑫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无锡文德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鑫辉公司管理人。2019年5月6日,江阴法院裁定宣告鑫辉公司破产。2020年12月24日,江阴法院裁定终结鑫辉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该案审理过程中,管理人对鑫辉公司资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212799.6平方米、有证房产115623.26平方米、无证房产1551.52平方米、大型设备300余台套。上述资产的权属及保管保存状况各异:部分大型设备尚在海关保税区仓库,相关税费未能缴纳;部分设备系融资租赁所得,出租人申请管理人与破产财产一并拍卖处置;部分土地厂房因企业生产停滞,实际闲置未用,但土地房产持有期限的税费仍在产生。管理人在管理处置上述资产过程中将涉及流转税、行为税、财产税等多个类别的税种,如何在破产程序内确保依法纳税的同时,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提高分配比例,成为管理人面临的难题。
针对上述情况,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下,依照无锡中院、无锡税务局共同出台的《关于企业破产涉税处置的实施意见》依法履行破产管理职责,一方面,代表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共计缴纳各类税款2000余万元;另一方面,为全体债权人进行税务筹划,享受税收优惠近200万元。
裁判要旨
一是依托债权人会议授权,依法完成未清关设备的处置。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鑫辉公司尚有9台进口设备未完成清关手续,经与有关机关沟通,因设备长时间存放在保税园区仓储单位,如取回上述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将大大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管理人及时向债权人披露信息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对上述设备做放弃处理,减少了破产企业损失。
二是借助破产涉税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积极申请房产税减免优惠。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于2020年8月21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企业破产涉税处置的实施意见》,其中第29条规定:“税收优惠的政策适用。管理人认为债务人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口头咨询和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做好政策辅导和政策落实。” 2019年,江阴市政府对经营困难企业出台了房产税减免的政策文件。鑫辉公司符合上述税收减免条件,故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相关税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依规减免了鑫辉公司2018年度房产税1953863.80元。
三是启动破产涉税临时会商机制,及时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基准价。鑫辉公司厂区房产、土地处置后,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前期税务机关与管理人关于土增税核定标准存在不同认识。后江阴法院依据《关于企业破产涉税处置的实施意见》第4条“临时会商”机制,召集法院、税务局、管理人会商,通过查询相关案例,最终确认以管理人网络拍卖土地房产的成交价格作为基准,进行相应扣除后计算增值额,并最终清算确定土地增值税金额。之后,管理人于不动产过户手续完成前全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534.35万元。
审理法庭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 议 庭朱行军、王杰兵、陈艳红
案例六 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
典型意义
法院指导管理人平衡主要债权人、投资人的不同诉求,尊重债权人对重整程序的主导权,先分别招募重整投资人,后合并招募,最终招募成功,实现了三家企业重整价值和债权清偿率的最大化。
案情简介
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市政公司)成立于1989年9月20日,2004年2月27日公司改制。市政公司曾承建了无锡市及省内多条主干道及桥梁,施工质量在业内具有良好口碑,拥有稀缺的双一级资质。后因股权纠纷及经营问题,市政公司营业收入不断减少,经营成本不断增加。最终亏损不断扩大,涉诉、涉信访情况不断增加。
经中南无锡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山法院)于2019年1月3日裁定受理市政公司重整。2019年5月31日,惠山法院裁定受理市政公司的子公司无锡市政建设集团建达隧道构件有限公司(下称建达隧道公司)重整;2019年5月31日,惠山法院裁定受理市政公司的另一子公司无锡市政仁昌砼业有限公司(下称仁昌砼业公司)重整。
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确定过程中,法院和管理人考虑到建达隧道公司、仁昌砼业公司均为市政公司的子公司,且建达隧道公司为市政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仁昌砼业公司经营场地系向母公司市政公司租赁且租期即将到期,认为本案适宜招募同一重整投资人,但在征求债权人意见过程中,市政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担心如三家关联企业联合招募重整投资人,市政公司本身价值可能被降低,不愿意与另外两家企业合并招募投资人;三企业债权人担心联合招募会使重整投资人必须一次性投资三家企业、投资额大增,不利于获得更高偿债资金。在此情况下,法院和管理人充分尊重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的主导权,管理人按照主要债权人的意见制定重整招募方案,三家企业分别招募一个重整投资人。但是,在招募过程中,意向投资人表示只对同时投资三家关联企业有意向,不愿意单独投资一家企业,故三企业均未独立招募到重整投资人。之后,经党委、政府、法院多次协调,管理人及意向投资人、债权人多次沟通,管理人另行制定重整招募方案,采用三家企业联合招募一家投资人的方式重新进行重整投资人招募,并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
2019年12月31日,市政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月10日,惠山法院裁定批准市政公司重整计划。
裁判要旨
重整案件中,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是重中之重。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既要尊重债权人意见,也要切合市场需求,才能使得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科学、合理,为重整计划通过打下良好基础。本案重整招募开始时,三家关联企业的主要债权人不愿意联合招募投资人,认为分别招募有利于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在此情况下,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应尊重管理人意见,因此,本案三家关联企业首先采用的招募方案是分别独立招募投资人,但最终招募失败。该次失败表明债权人的意见与市场主体投资需求不符,对推进重整工作不利。之后,重整招募方案更多考虑切合市场和潜在投资人的意见,制定了三家企业共同招募一家投资人的招募方案,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管理人根据与该重整投资人达成的投资协议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顺利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得到了债权人的普遍认可。
该案的成功审理,表明惠山法院始终按照中央提出的“六保”、“六稳”政策要求,始终坚持破产审判对市场主体的救治功能,积极实施司法康复政策,努力挽救陷入困境但有重整挽救价值的企业,为优化地区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审理法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徐景全、季静娜、季敏江
案例七 无锡爱依特纺织有限公司重整案
典型意义
破产债权核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审核债权的合法性,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保护合法债权,防止不法债权通过破产程序不当受偿。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创新重整计划表决方式,克服疫情困难,最终实现企业重整成功。
案情简介
无锡爱依特纺织有限公司(下称爱依特公司)曾与江南大学开展合作研究,成立了江苏省产学研中心,并成功申请了无锡市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并审批了江苏高新技术产品一项、技术发明专利多项。由于纺织业市场环境影响、融资成本提升、实际控制人盲目投资等因素,自2017年开始进入经营困境。经爱依特公司申请,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山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裁定受理爱依特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担任爱依特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及时发布爱依特公司重整招募公告,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由无锡市裕华染织有限公司为爱依特公司重整投资人。
债权核查期间,管理人发现爱依特公司有较多民间借贷纠纷,存在“套路贷”、职业放贷人、虚假诉讼等问题。对“套路贷”问题,惠山法院指导管理人通过审计机构专门审计,根据审计取得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发现的债权人存在职业放贷等问题,惠山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审核债权时对涉及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无效、相应抵押也无效。
后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及表决期间,新冠疫情爆发,惠山法院决定采用通信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期间满,管理人对邮寄票进行统计时,邀请债权人代表进行监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统计得出重整计划决议通过的表决结果。2020年3月30日,在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时期,本案顺利审结。
裁判要旨
一、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债权人,防止“套路贷”、职业放贷获得不法清偿。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民间借贷债权中存在“套路货”及职业放贷问题。法院指导管理人进行专项审计,对“套路贷”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债权人存在职业放贷的问题,在审核债权时严格认定相关合同效力和抵押担保的效力。通过严格债权审查,防止不法债权通过破产程序获得不当受偿,保护了合法债权人利益,打击非法民间借贷活动,维护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稳定。
二、创新表决方式,克服疫情困难,保障债权人及债务人表决权益,实现企业重整成功。爱依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关于采用通信方式表决规则的提议》的表决方式。后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及表决期间,新冠疫情爆发,经管理人申请、惠山法院同意,本案决定采用通信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全国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复工时间推迟且邮寄时间比原计划延长,经管理人申请、惠山法院同意,表决期限延长近一个月,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及债务人的表决权益。邮寄票统计过程中,管理人邀请了债权人代表监督,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统计过程公开化、透明化,为通信方式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树立了典范。
三、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垫付职工欠薪,助力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在爱依特公司重整过程中,当地党委、政府非常重视,给予大力支持,当地政府协调垫付了职工欠薪保障金,有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破产程序平稳推进。在爱依特公司重整过程中,还多次召开府院协调会议,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寻找、对接破产企业的战略投资人并提供政策帮扶,推动了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和招商引资工作圆满完成。
审理法庭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徐景全、季静娜、季敏江
案例八 江苏奥明能源有限公司重整案
典型意义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企业破产法》进行审理,可以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法院应当发挥破产案件审理优势,集中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处置,使破产企业债权人公平受偿,同时可以通过重整、和解实现债权清偿,破解执行程序手段单一的僵局,化解执行难。
案情简介
江苏奥明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奥明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5日。自2018年12月以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下称新吴法院)执行局受理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1件,执行标的总计约500万元。经执行查明,该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名下仅有的80余万元银行存款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其持有无锡奥明新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已被法院冻结,公司已不再经营。
2019年9月29日,经河南显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新吴法院裁定受理奥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奥明公司管理人。奥明公司的财产除现金约94万元及股权投资、部分应收款外,无任何实物资产。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奥明公司股东杨宏伟申请重整,称奥明公司前期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和扩大产能,打通了上下游的产业链,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目前仍具备上下游资源的整合能力,且奥明公司在前期持续投入研发储备的硅片切割液高效循环利用系统和金刚线超细线化切割及配棒技术秘密仍具备一定的重整价值。为证明企业有挽救价值、重整具有可行性,意向投资人王央文缴纳了45万元的保证金。
2020年7月2日,新吴法院裁定对奥明公司进行重整。2020年7月10日,管理人公开发布了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王央文按招募公告要求向管理人提交重整竞价招募文件,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20年8月18日,新吴法院裁定批准奥明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奥明公司重整程序。2021年1月,招募投资人王央文按约定向管理人支付剩余投资款405万元,目前重整计划正有序执行。
裁判要旨
该案为新吴法院执行转破产清算后又转重整程序的案件,体现了破产程序在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帮助破产企业涅槃重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落实“执转破”制度,有效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加大对僵尸企业清理力度。本案系执行案件移送破产案件,因执行手段单一,无法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利益,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选任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处置和分配,极大减轻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压力。同时,破产程序除破产清算程序外,还能选择重整、和解,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手段获得偿债资金,使债权人最大限度获益。本案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再转重整,使得“无产可执”、“无产可破”案件债权人获得部分受偿。
二、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对企业的挽救作用,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部分企业虽然陷入财务困境、正被法院执行,但可能仍有市场潜力,具有挽救价值。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及和解程序可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调整财务结构、盘活资产、恢复运营,既能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又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社会矛盾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后又转重整程序,帮助企业实现再生,最终使劳动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他债权获得远高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高比例清偿。
三、重视对重整可行性的识别和审查,提高重整成功率和破产审判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法院应当注意对重整可能性、重整计划可行性的审查,以降低重整期间转入清算程序或者因重整计划执行不能再转入清算程序的风险。本案中,奥明公司无固定资产、无无形资产、不再经营,故法院和管理人加大了对重整可行性的审查。管理人认为应当先确定意向投资人并由意向投资人预交保证金、承诺参与重整,才能证明奥明公司有挽救价值,有破产清算转重整的可行性。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前,意向投资人王央文就缴纳了45万元保证金,极大提高了重整的成功率,保障了破产案件的审判效率。
审理法庭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雷海亮、冯卫红、叶涛
案例九 无锡依锦毛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仍应继续追收破产财产并协助法院对追回财产进行追加分配,防止部分债务人股东借破产逃废债,让“无产可破”变为“有产可破”。管理人在追收财产过程中,可借助债权人发掘破产财产线索。法院在审理无产可破的衍生诉讼中可以准许缓交诉讼费,助力各方当事人共赢。
案情简介
无锡依锦毛纺有限公司(下称依锦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9日,主要从事纺织品及原料的生产销售业务。因厂房拆迁,依锦公司不再经营并遣散员工,但未清偿部分员工的劳动债权。该公司职工毕某等6人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下称梁溪法院)申请依锦公司破产,梁溪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裁定受理依锦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在入驻企业后,未接管到任何资产,亦未发现依锦公司有可供清偿的财产。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遂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了股东涉嫌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管理人继续对破产财产进行追收,允许债权人聘请的专业人员查阅财务资料,积极寻找财产线索,通过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共同努力,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破产衍生诉讼。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梁溪法院准许破产企业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降低了管理人在无产可破案件中诉讼追收破产财产的门槛。诉讼中,管理人草拟了民事和解协议,原股东自愿出资归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该协议获得了全体债权人的认可,最终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达到37%。
上述纠纷处理完毕后,不仅债权人拖欠多年的债权终获清偿,原股东也可以摆脱多年诉讼缠身的状态,重获新生。
裁判要旨
一、程序终结后发现有破产财产线索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职、勤勉尽责,追收破产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实践中常常出现破产终结后破产企业被发现有应当追回的破产财产。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应当继续履行管理人职务,勤勉尽责,积极追收破产财产并协助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二、管理人应当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债权人可聘请专业人员助力发掘破产财产线索。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利益高度相关,允许其通过行使知情权,深度参与破产程序,具有法理上的应然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单个债权人行使知情权制度。从实践来看,债权人行使知情权不仅有助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帮助管理人寻找企业财产线索,破解无产可破案件审理难题。
三、法院可依法准许管理人缓交破产衍生诉讼的诉讼费,通过衍生诉讼助力各方当事人共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理指南》第9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缓交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纠纷诉讼费用,符合条件的,可予准许。”本案破产衍生诉讼中,法院依法准许破产企业缓交诉讼费用,有效降低管理人诉讼追收的成本,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同时,衍生诉讼承办人积极行使释明权、及时心证开示,引导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形成预期。本案即通过衍生诉讼,促成原股东和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使得破产债权清偿率从0提高到37%。
审理法庭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诸庆文、杨利丹、梁建伟
案例十 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整案
典型意义
重整投资底价的确定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难点。本案中,管理人招募重整投资人过程中,按评估价确定的重整投资底价无法招募到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在评估价以下确定重整投资底价、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对如何确定重整投资底价具有示范作用。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3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下称锡山法院)根据罗燕等22位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对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万旋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担任管理人。后万旋公司出资人许惠琴申请重整,锡山法院于2020年6月3日裁定将万旋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管理人于2020年7月16日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并以评估价12500万元为重整投资底价。按照招募公告的要求,重整投资人应在2020年8月17日前提交重整报名材料并交纳2000万元重整保证金。虽然有多家企业有投资意向且有两家企业缴纳了重整保证金或进行了尽职调查,但最终均未在截止日期内提交重整方案。
2020年9月25日,万旋公司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次会议设置了重新招募重整投资人方案的表决议程,拟以投资底价10000万元重整招募投资人。管理人先以万旋公司房地产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按评估价值的八折拍卖成交进行综合测算,再以重整状态下偿债资金为10000万元进行综合测算,相比之下重整清偿率大大高于破产清算清偿率,特别是普通债权清偿率能从0%提高到7.4%。最终,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该项决议,同意以10000万元作为投资底价招募重整投资人。
2020年9月28日,管理人按上述方案发布了新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设定重整投资底价为10000万元,并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2020年12月15日,万旋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万旋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按该计划重整投资人用于偿债的资金10000万元已全部支付到管理人账户。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问题在于重整投资底价如何确定。只有债权人依照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重整计划才具有合法性。但是,如重整计划通过且被执行完毕,破产清算不会发生,那么如何确定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是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一般来说,为使得重整计划满足合法性要求,管理人通常以评估价为重整投资底价,要求投资人必须以高于评估价的价格投资。但是,该做法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的变现价普遍低于评估价,重整投资人却必须以评估价为底价,有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重整一般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不变更不动产权属登记,重整程序中的职工债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总额往往大大低于破产清算中的职工债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总额,因此,即使重整程序中的投资人投资额金额低于破产清算中的投资人投资额金额,重整的清偿率仍可能高于破产清算偿债率。因此,重整投资底价一味以破产财产评估价为标准制定,不具有合理性,重整投资底价在特定条件下亦可以在评估价以下确定。
本案中,管理人先参照评估价确定重整投资底价进行重整投资人招募。该次招募虽有多个主体有意向,但最终均未投资。该事实表明,经市场检验,该企业有挽救可能,有重整意向的潜在投资人存在,同时,重整投资底价过高,无投资人愿意按该价格投资。在此情况下,管理人通过债权人会议专设关于是否同意降低重整投资报价再次招募投资人的表决事项,以此方式重新确定了包括重整投资底价在内的重整招募投资人的方案,招募到了投资人,成功挽救了破产企业,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利益。此种做法是对如何确定重整投资底价的积极探索和有效示范。
审理法庭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 议 庭蔡永芳、黄晔、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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