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0 23:48:2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陶某(女)与赵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赵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还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渐渐债台高筑,也没有人愿意再借钱给他。一日,赵某在麻将档认识了陈某,陈某同意借钱给赵某,条件是如果到期赵某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陈某。赵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陈某不要告诉陶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到期后,赵某当然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直到陈某上门要收房,陶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陶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赵某应当取得陶某的同意。赵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权益。而在本案中陈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价格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陶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