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嘉丰镇交通事故律师,疫情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2-09-23 22:46:10来源:法律常识

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编者按

近日,郑州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市场排查力度,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中原区新隆嘉生鲜超市、经开区凌霜西路全日鲜超市2家超市先后因价格欺诈被罚10万元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具体的违法形式是什么?达到多少数额能够立案追诉?本文从案例实证的角度分析,对涉疫哄抬物价的非法经营进行实务性探讨,并以辩护人身份,谈谈办理此类案件的辩护要点。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法定罪名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解释,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立案追诉标准


关于涉疫哄抬物价行为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非法经营罪予以立案。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违法所得数额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即以行为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即非法经营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1.疫情期间哄抬口罩物价,扰乱市场秩序

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7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发生后,被告人王艳玲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先后从冷某、高某等人处,以38,899元低价购进型号为3M9001、3M9002、N95的各类口罩共22802只,以高价售出17614只,销售金额140,618元,违法所得9万余元。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9日,在新冠疫情发生后,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先后从王艳玲、任某等人处,以95,850元低价购进各种类型口罩36833只,以高价售出23231只,销售金额126,410元,违法所得8万余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玲、***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口罩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从严惩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与王艳玲、***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新2101刑初62号]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2.哄抬口罩生产原料——熔喷布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2020年2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超利用其担任上海A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销售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其控制的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简称“B公司”)从A公司购入熔喷布后,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规定,加价9%至400%进行销售,总共销售额为人民币915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获利467万余元,其中加价幅度超过100%的销售额为321万余元,获利223万余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超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价格,牟取暴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马超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沪01刑终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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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买卖假冒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杨×打电话从太原晋阳小商品批发市场韩×处花费750元进购了50大包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其中每大包有10小包,每小包有20支口罩,每支的进货价为0.075元销售价为2.5元,抬高33倍进行销售;花费1000元进购40大包一次性花花使用口罩,其中每大包有10小包,每小包有10支口罩,每支的进货价为0.25元,销售价为1.6元,抬高物价6倍进行销售。截止被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其共销售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124小包和40大包一次性花花使用口罩,剩余飘安牌一次性医用ロ罩已被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扣押并移交孝义市公安局,被告人杨×销售口罩总共获利11414元,其中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经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证明为假冒商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杨×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晋1181刑初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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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非法买卖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2020年1月27日至3月上旬,被告人刘某1分五次从崔某1(另案处理)手中购买飘安牌、荣贝得牌、荣军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和宇安牌一次性无菌口罩,然后加价转手倒卖给沁水县人民医院、端氏中心卫生院、嘉峰中心卫生院、永红煤矿、端氏煤矿、侯村煤矿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剩余部分面向社会零售,销售金额约16万元,非法获利28600余元。经飘安集团有限公司认定,崔某1销售给刘某1的飘安口罩不是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属于侵犯飘安公司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商品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1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非法买卖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哄抬防护物品价格,转手倒卖医用口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罚处罚。

刘某1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终54号]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5.在未取得销售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互联网销售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

2020年2月22日上午,魏某核实前500只体温枪的圆通快递单号是虚拟单号后发现受骗,便告知马海热布,马海热布当天到越西县公安局报案称受骗。2月22日晚,马海热布与“爱琴”谈好价格355元/只,通过微信转账和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爱琴”支付71000元要求发货200只给魏某,2020年2月23日,马海热布和魏某发现在“爱琴”处购买的400只也受骗。2020年2月29日,微信名为“简约”的买家欲向马海热布购买体温枪100只,马海热布在微信名为“增先生”的卖家处找到货源并谈好价格320元/只,向“简约”报价390元/只,随后“简约”向马海热布邮政银行卡转账39000元,马海热布随即将32000元汇给“增先生”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增先生”失联。马海热布从上述四笔交易中共牟利37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热布明知违反法律、法规,在未取得销售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互联网销售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马海热布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3434刑初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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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哄抬消毒液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2020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赵玉民通过微信加入了“物业交流群”(该群内成员均为阿克苏市物业公司人员),并在该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称:自己有渠道能采购大量消毒液原液,每公斤20元。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赵玉民订购消毒液,并支付了货款。同年2月3日,赵玉民听说地区慈善协会有大量消毒液,为牟取暴利组织货源,赵玉民与地区慈善协会负责人王永福联系,谎称其需要大量消毒液给自己的物业公司使用或剩余捐赠,后地区慈善协会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共计2600元将1.3吨消毒液出售给赵玉民。取得上述消毒液后,赵玉民于2月4日雇佣刘强驾驶车辆将消毒液以每公斤20元的价格配送给了阿克苏市的24家物业公司,扣除赵玉民必要的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赵玉民从中非法获利21450元。案发后,赵玉民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非法获利21450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赵玉民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新2901刑初259号]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即对外销售医用酒精,哄抬医用酒精价格

2020年2月2日以来被告人张彩虹、郭涛二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牟取暴利,与山西清徐康久医药辅料厂运输人员单某鹏联系,以每桶530元、600元的单价分两批购进25升酒精200桶,总重量约为4吨,进货总价为124500元,后将购买的25升装酒精分装成2.5升装酒精,在榆阳区张彩虹经营的“XXX婴童生活馆”门店内以每桶100元至12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先后销售2.5升装酒精468桶,销售金额为54110元,从中非法获利27618元,进销差价率为53.2%

上诉人郭涛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能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值得肯定。其本应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意见及相关规定,但,其在明知医用酒精属防疫用品的情况下,却为牟取个人暴利而哄抬售卖价格,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防疫用品销售价格的正常监管秩序。同时,其还属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即对外销售医用酒精之列。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郭涛、张彩虹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陕08刑终136号]


“疫难财”?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大家都措手不及,原本平价的防护口罩、酒精、体温枪等在疫情初期疯抢,疫情封控导致的供不应求,让很多不法分子为牟利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对此,各地司法机关均以非法经营罪从严处理,保持对哄抬物价的打击力度,稳定的不仅是市场秩序更是疫情时期的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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