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2:51:24来源:法律常识
家属们不明白,66岁老人在村庄内横穿国道被超速车辆肇事致死,为什么富县交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接到亲属电话“你爸出车祸了,赶紧回来”
冯先生是陕西富县茹子村的村民,常年在外地打工。今年1月9日晚6时55分,在外打工的他接到亲戚电话,说他父亲出了车祸,让赶紧回家。他说,父亲今年66岁,身体还算硬朗。
1月10日凌晨,冯先生连夜赶回延安后,拨通了村内一亲戚的电话,想先了解了解情况,“他让我不用去医院,直接回村再说,我隐隐感到了不安。”
凌晨4时10分许,冯先生回到村里,才得知实情,“邻居亲戚说:‘你爸人没了,我们还没给你妈说,怕她想不开。’我妈身体常年不好,是残疾人,双眼几乎失明,生活基本靠我爸照顾。”冯先生回家后,不敢将噩耗告诉母亲。中午12时,他的舅舅眼见瞒不住了,才向他母亲告知了实情,“我妈当时崩溃了。她说自己不该让我爸网购便宜的小米,如果不去国道东边的商店取快递,就不会发生车祸……”
事故认定书: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国道两侧的现场,冯先生发现,他父亲与肇事车辆的碰撞接触点到父亲最终的落点,超过了20米。“冬天,我们这里晚上6点半天就全黑了,国道穿过村子,车辆经过时基本都是慢行,按理说人不会被撞飞这么远,我怀疑肇事车辆明显超速。”
1月30日,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系冯先生,称他父亲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了,他随即赶至富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冯先生说,他看到警方提供的行车记录仪拍摄视频,发现他父亲是跑步横穿4米宽国道的,在跑过三分之二距离处,被机动车撞倒。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1月9日晚6时48分,司机程某驾驶陕A牌照奥迪小型轿车由洛川县驶往富县交道镇东茹子村途中,沿G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G210国道(富县交道镇东茹子村路段)处,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冯某相撞,致冯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1月10日,经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85km/h。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程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冯某未在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
程某、冯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二人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对认定书提出异议延安市交警支队受理复议
冯先生说,看到富县交警大队认定肇事方和他父亲被划分为同等责任,他感觉很诧异,询问交警划分责任的原因,“交警说,事故责任划分是他们上会讨论过的,如果不认可,可以去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1月31日,冯先生赶往延安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2月13日,冯先生再次前往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询问复核进展。根据录音显示,工作人员表示,机动车虽然超速,但国道的路权属于机动车,被撞老人横穿两条机动车道,属于借用机动车道,因此有主要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与人的距离过近,导致机动车来不及避让行人,属于避让不及。道路上没有刹车印,说明没来得及刹车就撞了。”
工作人员说,不论复核结果如何,如果双方接受协调,交警队就会进行协调;如果冯先生不认可,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情况划分赔偿责任,“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证据,没有强制力。”
现场视频:事故发生时夜色漆黑灯光昏暗
2月1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冯先生。他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肇事车辆在事发前的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夜色漆黑,道路两侧可以隐约看到村民的住宅,两侧路灯灯光昏暗。
冯先生于2月11日晚6时47分拍摄的视频显示,该环境与1月9日事发时,肇事车辆拍摄到的现场环境相似,能见度很差。
另外,高德地图显示,G210国道南北横穿东茹子村、茹子村,两侧均分布有村落民居。冯先生说,在事发地250米处,有一所村里的小学,学校门前有斑马线。此外,这条横穿村子的国道与村内道路有多处交叉口,均无红绿灯,“车辆平常路过我们村的路段都会减速行驶。”
冯先生说,肇事奥迪车主在夜间视野不佳、附近有村庄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很危险,“如果对方没有超速,我爸可能就不会去世。”
办案交警:“同等责任”是富县交警大队研究决定
2月13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富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办案民警顾某,他说,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是富县交警大队队委会研究决定的,冯先生对《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意,已经向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了复核,案卷材料已提交给了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记者询问,司机在视野不佳情况下超速行驶穿过村庄,导致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顾某说,本案是很普通的案子,没啥特别的地方,家属也反复查过了,但是牵扯案情没法过多透露。记者再次表达采访意图,顾某说,富县交警大队有专门对接媒体的部门。记者询问联系方式,对方随即挂断电话。
延安市交警支队复核:责任划分公正,予以维持
2月14日下午,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冯先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显示,通过认真复核,并经2月10日支队会议研究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予以维持。
对此,冯先生说,他听多名村民说,奥迪车主程某曾在村子里住过半年时间,“他对国道路况很熟悉,明知国道两侧有村落,却在夜间超速行驶,致人死亡。我对富县交警大队、延安交警支队‘双方同等责任’的认定不认可。”
律师说法——
机动车超速违法在先“同等责任”划分不合理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东晨律师说,本案中,机动车一方事故发生前就超速驾驶机动车,属于违法在先;事故发生时违反法定避让义务,属于失责在先;而行人仅违反了一般注意义务。
因此,本案中机动车一方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法律适用不准确,事故责任划分不合理。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芳说,本案中,双方虽然均存在过错,但由于事发地点是穿过村庄的国道,且事发时间天色已晚,机动车视野明显受限,故机动车在行驶此路段时要履行更多注意义务,减速慢行,但机动车却超速行驶。因此,本案中机动车一方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交警部门将本次事故认定为同等责任,显然不太恰当。
焦点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同等责任”?
刘东晨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违反一般注意义务,行人也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共同造成交通事故时,可以认定为同等责任。但本案中,机动车一方时速为85公里,属于超速行驶,即不属于正常行驶的车辆,其违法在先,故机动车一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明显高于行人,应当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交警部门按同等责任划分明显适用法律不准确。
王东芳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若两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交通管理部门会按照过错的大小及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进行评判。
本案中,机动车一方存在超速、未履行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人一方存在未履行注意义务情况下横过马路的过错,在两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就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及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本起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时48分许,当地时间天色已晚,机动车行驶视野明显受限;发生的地点是穿过村庄的国道,两边都有居民住宅,且道路两旁没有设置护栏,故机动车在行驶此路段过程中要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此,交警部门将本次事故直接认定为同等责任,显然不太恰当。
焦点二:行人过马路 不存在“路权”之争
刘东晨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也就是说,行人横穿马路与机动车行驶国道不存在“路权”之争,只要机动车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就负有对行人随时避让的义务,且该义务是法定义务。
由于本案中的机动车超速行驶,事实上根本无法切实履行该法定避让义务,属于失责在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人履行了横过道路的注意义务,由于机动车超速行驶,行人也难以以正常的速度进行预判,故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很大,因此本案中机动车对事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焦点三:认定“同等责任”后 无法追究刑责
刘东晨说,是否划分同等责任,对本案的案情走向影响很大。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阐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而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死亡一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条件,但双方又被划分为同等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将不构成涉嫌交通肇事罪,可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死者家属将无法追究机动车一方涉嫌的刑事责任,协商不成情况下,将只能通过民事诉求进行和解。
王东芳说,从交警认定的结果来说,同等责任意味着双方对事故的承担责任比例是相同的,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也需要各担一半的责任。如果交警认定肇事司机为全责或主要责任,则车主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处罚。
焦点四:此次事故司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刘东晨说,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刘东晨表示,普通机动车最常见的危险驾驶行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罪,危险驾驶罪则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故本案驾驶机动车一方超速行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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