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找同居财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一方死亡后,同居期间的债务问题怎么处理?

时间:2022-12-11 00:45:16来源:法律常识

李晓娟律师本文讲解重点:小明和小红是夫妻,然后小明又和小花结婚。现在小明死亡,生前所欠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一方死亡后,同居期间的债务问题怎么处理?


小明向路人甲借款500万元。

小明死亡,路人甲诉请小明妻子小花及其他继承人连带清偿。

小花以小明死亡后,她才获悉小明系重婚为由,辩称婚姻应无效,应由小明合法妻子小红及继承人承担责任。

那么,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就来分析一下这个案子:

小明与小花婚姻关系虽被法院判决宣告无效,但双方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并不因婚姻无效而终止,双方在基于同居而形成的财产关系中,既享有共同财产权益,又负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从小明与小花先后取得房产时间来看,该房产应认定为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小明向路人甲借款发生在其与小花同居期间,该债务依法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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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明已死亡,所以,应该由小花承担还款责任,小明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小明个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虽然小明与小红系夫妻关系,但本案债务发生在小明与小花同居期间,所以对小红而言,该债务应认定为小明的个人债务。

最终,本案判决小花偿还路人甲借款本息,小红等在继承小明个人遗产范围内对 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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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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