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婚外情微信找律师还是公安,帮助别人调查婚外情信息也会承担刑事责任,你知道吗

时间:2022-12-11 01:14:07来源:法律常识

帮助别人调查婚外情信息也会承担刑事责任,你知道吗?

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遭遇另一半出轨,对于如何取得合法且有效的出轨证据,从而让法院认定对方存在婚外情过错,还是会深感无助的,很多人会选择极端的方式或者不光彩的方式去获取。那么,帮助他人调查、购买婚外情信息,有什么后果呢?

案例一:

张太太怀疑张先生有婚外情,于是花重金雇佣“私家侦探”对张先生进行跟踪调查。“私家侦探”对张先生进行跟踪调查,并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手机定位、拍照、摄像,后将调查信息提供给张太太。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私家侦探”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

邓太太发现邓先生有些异常,怀疑其出轨了,于是向女儿女婿哭诉。女婿为了帮助邓太太调查情况,通过QQ与网友联系,购买邓先生包括其所有联系人、朋友、亲戚的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通信记录、住宿信息、交易信息、户籍资料、车辆资料等公民个人信息。后法院因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认定邓太太的女婿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鉴于其初犯,并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且没有将获得的信息用于违法行为,最终认定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以下六类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都会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此种行为需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3、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5、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6、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处罚

依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购关婚外情当事人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隐私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依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婚外情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婚外情发生固然令人难以接受,但是面对婚外情,还是得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对待,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他人个人信息或者委托私家侦探,并向其购买好外情当事人个人信息,都不是正当获取证据的方法,稍有不慎,可能会被定罪处罚。

三、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于免予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 37 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见,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要条件的随法选择。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 11 条四大类,分别是:

1、《刑法)第10 条规定,对在国外犯罪,依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如外国审判,在外国已受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第19 条规定,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款规定,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售,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刑法》第37 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处罚。

4、《刑法》第67 条第1 款规定,对犯罪较轻的自首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5、《刑法》第 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建议】

(一)把握好婚外情取证的合法边界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载明:“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轻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那个时候,录音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才具有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02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 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15 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 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规定不难看出,证据合法性的边界一直呈逐步放宽趋势。当下,形成方法或者获取方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会因其不具有合法性而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3)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二)配偶一方可以使用哪些种类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婚外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3 条第1款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共八种。通常情况下除了勘验笔录较少运用外,其他七个种类的证据都是可以获取并使用的,具体如下:

1、电子数据

证明配偶存在婚外情的电子数据有:微信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内容 QQ 聊天记录,MSN 聊天记录、网页、博客、微博客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还包括存储于电子介质上的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等电子文件等。

2、书证

(1) 夫妻一方在婚外情行为突然被发现,事发初期,碍干情面、情急之下或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娼行为,介人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存在嫖娼出轨等行为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等;

(4)酒店开房记录、车票机票等共同出行记录等:

(5)若出轨方与第三者育有子女。可取得该子女与出轨一方和第三者共同出行的照片等材料;

(6)其他能证明对方发生婚外情的书证。

3、视听资料

(1)与第三者沟通时,对方自认事实的录音;

(2)与出轨一方沟通时,对方自认发生婚外情的录音、录像;

(3)出轨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人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亲密行为的录像和照片;

(4)出轨方与第三者及二人育有的子女,共同出行的录像;

(5)提奸在床的录音、录像;

(6)其他能证明对方发生婚外情的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指认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与第三者经常共同早出晚归,携子同行或举动过于亲密等行为的人。

5、鉴定意见

鉴定子女是否为出轨一方与第三者所生的专业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证据量过少,且不能直接说明二者的婚外情关系,对方很容易给出其他的解释,所以,应当尽量多的搜集、固定相关证据,以形成完整的、坚固的证据锁链,让对方无懈可击。

6、当事人陈述

只要当事人参与庭审,其庭上对事实部分发表的言论即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因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参与庭审。所以非过错方无须在该类案件单独提供该类证据。

7、物证

物证在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出现的比较少,但也不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如电视剧《完美关系》中,斯黛拉发现丈夫崔英俊和第三者发生了婚外情,还发现丈夫为讨第三者欢心把自己买的包送给了第三者!如果斯黛拉通划合法方式从第三者处获取该包提交法庭,并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包为自己所买,也能辅助证明崔英俊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的事实。

(三)利用婚外情争取离婚损害赔偿金

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认识:只要证明对方出轨,即说明对方有过错,对方就应该净身出户。可遗憾的是,这种认识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虑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而通常意义下的出轨或婚外情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的一方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但这种关系到上升到同居或者重婚层面还有相当的距离。而且,即便是能证明对方与第三者同居或重婚,对方也仅仅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司法实践,其赔偿额度并不高,判决书载明的赔偿数额能到15 万元已凤毛麟角。所以,仅仅以对方出轨或婚外情之由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不过,《民法典》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改变损害赔偿数额过少的现状。

(四)依据司法实践,法院在判处赔偿金数额时,往往考虑以下因素:

1、婚外情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如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

2、婚外情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过错方曾与几个人发生过婚外情,是否在无过错方怀孕或哺乳期期间发生婚外情等。

3、婚外情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过错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等。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因素都可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以往,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婚外情中的无过错方即使有证据证明对方发生婚外情,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并不大。但寄希望于《民法典》的实施能对这种现状有改观,而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多种合法取证途径可供使用,所以,不要再犯从他人购买证据且很可能无法使用的错。

作者:王诗媛律师/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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