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2:05:56来源:法律常识
缓刑案件还比较多的,缓刑是慎刑和司法文明很好的体现,但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几个尴尬问题,有损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权威,应该妥善解决。
1、“实报实销”凑不了整数就加刑适用缓刑的问题
因为我们国家的“羁押率”是很高的,相当比例的被告人到判决的时候已经被羁押很长时间了,而又有相当比例的案件是可以“实报实销”处理的,这里面就会遇到尴尬。比如被告人被羁押了7个月零11天,法院想实报实销,判决就放人。但是法院判刑的刑期一般为整数,判7个月吧,多关了11天,被告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肯定不行;判8个月吧,不适用缓刑也不合适,因为判完还要再关20天,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刑期重的适用缓刑判完就放了,刑期轻的被告人总不能判完反而接着带回看守所关起来吧。但你适用缓刑被告人也不愿意,因为刑期不剩几天了,缓刑至少还有一年的考验期自由受限。所以实践中经常会就加一个月判9个月,这样被告人就不会纠结了,毕竟再关1个多月一般不会愿意。但这里面其实是很不公平的,刑期又为什么非要凑整数呢。
2、判缓刑了,但审前羁押期限还要不要作为量刑的考量
如果是判处实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没有问题。但是判处缓刑的就又存在一个尴尬或者不公平,之前羁押的期限要不要在量刑时做考量,羁押算白羁押了吗?比如共同犯罪案件,两个被告人责任一样,最后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但是其中一个侦查阶段就被取保候审了,没有在看守所被关过;而另一个则在判决前被羁押了一年多了。在这种情况下若对他们都是判三缓四,他们实际所受刑罚是不同的,对被羁押了一年多的被告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或者说被白关了一年多。实践中这样的案例是非常多的,怎样才能将审前羁押期限作为量刑或者执行的考量呢。
3、缓刑考验期内社区矫正的矫枉过正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一条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松紧度不一样,有刻板的司法工作人员会一概不予许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能够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都是轻罪,很多都有外出务工的需求,尤其现在很多被追究刑责的是民营企业家,需要经常出差。而且对缓刑人员的矫正和跟踪管理,完全可以依托网络化的办公方式,完全没有必要将他们拘束在所居住的市、县。
综上,笔者建议:
01
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内部办案指导意见,明确指导各级法院审判人员“刑期不必凑整数”。
02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意见,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缓刑考验期2(或3)日。
03
司法部出台简化和放宽版的缓刑人员外出批准登记制度,对务工、出差、旅游等外出申请原则上都应当批准,并且可以网络申请、远程申请,也没有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