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3:47:42来源:法律常识
日语中有一个词叫“罗生门”,大概的意思是说:事件当事人各执一词,分别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表述证明或编织谎言,最终使得事实真相扑朔迷离,难以水落石出。
在律师的工作中,我们也经常会遇到一些“罗生门事件”,比如,在一桩案件中,明明一方是受害者,却偏偏因为一系列阴差阳错的原因,反而成了“害人者”,被告上法庭。那么,一旦遇到了这种“是非难辨”的事件,当事人该如何洗脱罪名呢?咱们不妨来看看,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是如何处理的。
【案件背景】出租车司机遭遇持枪抢劫,惊恐之下撞死抢劫犯
2021年10月3日23时左右,某平台网约司机赵先生,接到订单后,按时赶到在北京市xx路xx宾馆附近,搭载了蒋某和何某两名乘客。当车行至一处偏僻小路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蒋某突然拔出枪来,顶住赵先生的喉咙,要求赵先生即刻停车,然后交出身上所有现金。赵先生按要求交出了身上仅有的5200元。随后,蒋某与何某二人,在赵先生身上一番搜索后,又拿走了他一部苹果手机、一块价值两万余元的名表和一枚价值1万余元的钻戒。
随后,蒋某与何某二人携带“赃款赃物”下车逃跑,而赵先生则驾车追赶。看到赵某不依不饶,蒋某与何某持枪拦下了一辆刚好经过的摩托车。摩托车车主下车离开,蒋某和何某坐上摩托车,正要驾车逃跑时,追赶过来的赵先生没有刹车,直接开车向摩托车撞去。
摩托车倒地后,蒋某与何某下车逃跑。赵先生又继续驾车追赶,并从后将蒋某撞倒,蒋某倒地死亡。随后,赵先生主动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
那么,在这桩案件中,撞死抢劫犯的赵先生,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法院会怎么判罚呢?
事发后,死者蒋某的家属,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赵先生,而赵先生的家属,则托了好几个熟人找到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希望能借助她丰富的辩护经验,帮赵先生洗脱罪名。
【律师办案】勇接“罗生门”刑事案,成功辩护,委托人无罪释放
袁律师一接触到这桩案件,就意识到了这次的情况比较复杂,死者蒋某与其同伴何某,确定是犯了共同抢劫罪无疑,但赵先生因此两次开车撞到蒋某,这个行为就比较存在争议,可以说是正当防卫,也可以说是“防卫过当”,或者更严重些,还可能被指控为故意杀人!
那么怎么办?这个案子要不要接?能不能打赢?在反复研究案情、搜寻细节和推敲类似案例后,袁律师还是接受了赵先生的委托,成为了他的辩护律师。
不日,本案在北京市xx法院开庭。在法庭上,袁律师逻辑清晰、法理分明地厘清了这桩“罗生门案件”,并且分析了本案中赵先生“撞人”的合理性。
首先,本案中,蒋某和何某在出租车上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去持枪抢劫属于情节加重犯,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
理由是:蒋某持枪顶着赵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的所有现金,使赵某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任赵某从其身上搜走现金5200元、一部手机、一块价值两万余元的名表和一枚价值1万余元的钻戒。蒋某和何某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的方法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刑法》第263条退订,持枪抢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蒋某持枪顶着赵某的喉咙命其拿出身上所有现金,符合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应当依法适用升格后的法定刑。
其次,赵某驾车撞死姜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中的特殊防卫,不属于自救行为。
特殊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
本案中,蒋某和何某尚未逃离整个犯罪现场,赵某仍有追上二人将赃物拿回的可能性,应当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因此,在犯罪行为没有结束时进行的救助行为不构成自救行为,而构成正当防卫。
赵某面对持枪抢劫的蒋某和何某,其人身安全一直存在危险,开车撞倒蒋某致其死亡的行为是针对正在抢劫这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属于特殊防卫。赵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本身具有正当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可了袁律师的辩护,认定被告赵某开车撞死蒋某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终,赵先生被当庭释放,袁律师再次凭借自己专业、出色的辩护能力,打赢了官司,同时也利用法律知识,厘清了这则“罗生门案件”的来龙去脉,还了委托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