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5:22:09来源:法律常识
矿业权合作合同,未导致矿业权主体变更,是否有效?矿业权合作合同履行中,矿业权人未放弃矿山经营管理,矿业权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的,不构成矿业权的变相转让。
矿山企业投资权益转让中,受让人的合同目的是取得矿山企业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财产所有权,成为矿山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或投资人,间接持有矿山企业的矿业权。因此,矿山企业投资权益转让的标的物为股权、财产份额或个人企业财产所有权。
矿山企业投资权益转让,一般情况下只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不需要履行矿业权转让的批准手续。但矿业权转让改变的是矿业权人的主体资格,探矿权或采矿权不再属于原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基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特殊管控,当事人需要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转让申请,并须批准,一般情况下无须办理矿山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
但是,有些地区的行政监管政策非常严格,导致部分矿山企业投资权益转让也涉及矿业权证变更问题,需要办理矿业权转让的批准手续。以贵州、新疆和西藏的监管政策为例,予以说明。
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2006年6月29日起实施,现行有效)第四条“做好采矿权办理的相关工作”第(一)款“完善采矿许可证的填写”规定:“目前采矿许可证填写内容不够完备,使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不易发现,为及时发现和有效打击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加强矿产开发监督管理,自本《通知》下发后新办理的新立、延续、变更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名称后用括号加注:1、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加注投资人姓名;2、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的,加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姓名;3、企业性质为股份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加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人转让其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或者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导致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要变更采矿权证。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由于涉及采矿权证变更问题,相关转让可能被视为矿业权转让,进而要求当事人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效)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探矿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探矿权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变更采矿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转让采矿权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相关转让行为导致矿山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就需按照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办理,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2009年11月25日起实施,2018年8月15日起失效)第二条第(七)款第6项规定:“持有矿业权的企业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须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业权转让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矿山企业股权的,也需按照矿业权转让办理,即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谓十分严格。
如果涉及到矿业权合作履行合同中,矿业权人未放弃矿山经营管理,继续履行其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矿业权主体并未变更,不构成矿业权的变相转让。所以相关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不能履行所以诉矿业公司违约返还相应的合作款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法律依据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的规定。另外,相关部门在2016年的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当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的意见当中,关于这点规定的非常明确。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向社会主体作出的承诺都应当予以履行。如果不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违反约定的,应当对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补偿。
各位企业主如果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从定性的角度,从搜集证据的角度,特别是从整体维权方案设计的角度,为大家指明方向。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因为整体方案的错误而失败的案例,我们接触过很多。有很多案子,比如说方向都设计错了,然后做错了来找到我们。有的案子是可以挽回的,当然也有的案子是无法挽回的,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