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5:22:35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都知道民事主体间发生借贷问题都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但是拆迁方作为行政机关是否也如同民事主体间一样,当行政机关拖欠拆迁补偿款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支付补偿款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换句话说,拆迁方在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没有按照协议要求及时足额的发放补偿款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紧接着一个问题,被拆迁人应当向谁索要补偿款呢?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在索要补偿款时经常被踢皮球式的处理。一般来讲我们应当向补偿机关也就是拆迁方索要补偿款,但是换来的答案除了“资金未到位”还有一个常见的答复是“补偿款已经拨付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如果是拆迁方以:没有钱等内容回复,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起诉有关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协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内容。
但如果是村委会没有按时发放呢?
我们都知道按照《宪法》规定,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我国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是乡(镇)政府。既然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我们是否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回补偿款呢?
根据最高法2018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综上我们可知,虽然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同样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成为适格的被告。
在征收时间中,我们可以经常看到所谓的三天之内强拆,这些都可能涉嫌违法。首先来说满足公告期、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限,还需要听取被征收人陈述申辩,这些程序大约需要一年到一年半左右。这也就明白为什么征收人不择手段地想要被征收人尽快完成搬迁的理由,成本和期限都非常大,征收方一般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因此被征收人要积极运用这些期限进行维权,房屋一旦被强拆没有复原的可能,即使法院判定征收方违法不可能复原房屋,只能责令征收方给予合理补偿,此时怎样算是合理又将陷入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