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7:09:28来源:法律常识
“利益冲突”是刑辩律师职业伦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核心问题,也是刑辩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当事人与律师两者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进而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的关系。但在实务当中往往会出现刑辩律师因为个人因素或者其他职业上的关系而影响到自身职责的行使的问题,此时就会导致律师利益冲突,识别冲突以及如何解决冲突对刑辩律师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刑事案件中利益冲突的问题,我们国家有一个发展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2017年8月修订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也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从以上规范的梳理可以看出,律师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从同案扩展到了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再从律师扩展到了同一律所。而同案可以是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也就是说在代理过侦查阶段的案件,当案件最终移送至法院审判阶段时,也不能代理其它被告进行辩护,否则就是利益冲突。
☉辽宁吴桂敏因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被处“警告”。
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辽宁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桂敏参与会见了自己承办案件当事人张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刘,与张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施、刘的对话涉及辩护工作内容。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属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刑辩律师违反“利益冲突”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危害,不仅仅涉及到委托人、辩护律师本人,甚至对于我国司法制度都将产生一系列影响。
(一)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刑辩律师在“利益冲突”的情形下代理案件,很可能由于自身利益的诱惑而背弃了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甚至是为了维护一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而损害了另一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当利益冲突时,若不妥善处理则委托人的利益将会处于空白的保护状态,最终利益受损的一定是委托人。
(二)刑辩律师自身遭受执业处罚。通过前面我们谈到的《律师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到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上述案例不仅是一个个例,每年全国各地都会出现刑辩律师因违反“利益冲突”而被处罚的情况,应当引起刑辩律师足够的重视。
(三)干扰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律师代理制度是现代法治的一大进步,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然而一旦刑辩律师开展了利益冲突的辩护或者代理活动,除了可能影响委托人的利益,使自身招致处罚外,还会影响司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而干扰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危害很大。
“利益冲突”是每一个刑辩律师在实务过程当中都会面临的一种两难选择,作为一名法律人,每个刑辩律师应当理解和自觉遵守利益冲突规则,增强规避和控制执业风险的能力,自觉地坚守其必须具有的执业道德,本着对委托人的忠诚与职责,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范。一旦面临利益冲突,只有严格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处理,同时不被金钱蒙蔽双眼,尽量减少对委托人可能带来的各种危害,才能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实现相应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