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8:11:2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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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东:
你所咨询的问题其实是在家办公期间公司通过摄像头监控员工是否侵权员工隐私权及肖像权的问题,关于该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公民享有隐私权,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也是保护的,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等等。
其次,在家办公期间通过摄像头监控员工是否侵权员工隐私权并继续截图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主要看公司通过软件监控员工的行为是否取得了员工的同意。
就你在问题中所说情况来看,公司让你们签订了远程办公协议并下载系统自愿授权摄像头,但公司没有告诉你们会每五分钟截图上传数据库,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规定,公司的做法属于利用网络及软件非法收集、传输员工个人信息,属于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规定,软件提供者(一般也是软件开发者)在没有征得员工统一的情况下,私自进行截图上传数据库的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是违法的。
第三,对于公司及软件提供者(一般也是软件开发者)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的规定,与公司及软件提供者沟通,要求删除截图的照片,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及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向网信部门进行反映,由有关部门对监控软件的提供者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助理周崇文: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如果使用个人电子设备的情况下,公司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首先,居家办公使用的个人电子设备中,部分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而我国民法中所称的隐私一般包括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两个基本基本内容。居家远程办公,如果使用个人电子设备,则电子设备兼具办公与个人使用双重属性,其中内容可能包括私人秘密,属于隐私范畴,受民法保护。
其次,公司未告知员工远程办公系统的自动截图功能,客观上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公司提供的远程办公协议软件中应向员工明示,提示员工在使用摄像头期间注意个人隐私保护,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侵犯员工隐私。
综上,该软件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建议你与公司协商,停用该摄像软件,改用其他远程工作软件。
(来源:正义网 文字:张亚东 周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