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09:04:15来源:法律常识
文/陈冠琪
今年春节期间,河南卫视春晚的舞蹈节目《唐宫夜宴》引起了大家的热议,该节目结合现代人的视觉审美来讲述唐代的生活,因为构思的精妙和浓厚的文化底蕴,#唐宫夜宴#的微博话题阅读量至今已达2.2亿,视频播放量超20亿,网友纷纷称赞其为“神仙节目”。
此后,河南卫视又推出了2021元宵节特别节目“河南博物院元宵奇妙夜”, 由此前《唐宫夜宴》节目中的小姐姐们进行串场,同时融合了河南各地多个知名历史文物和建筑,让文物活起来,再次在网络上掀起热潮。
但是,正所谓“人红是非多”。《唐宫夜宴》火爆全网以后,许多麻烦事也纷至沓来。有网友质疑其抄袭央视节目,有人抢注“唐宫夜宴”和“唐宫小姐姐”等相关商标,保护版权以及相关权益成了创作者郑州歌舞剧院走红之后的“烦恼”。
在这个网络时代,好内容越来越容易“出圈”,电视节目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受众和传播渠道,其商业价值的挖掘方式也越发多样,《唐宫夜宴》的相关问题可以说是给节目方提了个醒:如何看待节目制作中的版权问题?如何对节目进行商标保护?种种问题,都需要我们一起去思索和探讨。
就在《唐宫夜宴》节目走红不久后,有网友指出该节目与几年前《国家宝藏》的节目颇为相似,质疑其是否存在模仿或抄袭的情形:
对此,央视文艺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声明称:“感谢各界对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文艺节目的关心和鼓励。我们注意到近期地方台有关节目与我们几年前播出的节目“撞脸”等情况。我们愿意重申,鼓励文艺节目在借鉴交流中创新。当然,这与抄袭模仿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另外,央视文艺播出的节目(包括舞台布景等)均受版权等保护。”
央视声明中提到的几年前播出的节目,是《国家宝藏》的其中一期节目《观唐 · 古代服饰艺术再现》。然而,《观唐》节目主要是通过走秀的方式,再现了唐代的服饰妆容,而《唐宫夜宴》则以舞蹈的形式,展现了14位活泼灵动的“唐朝少女”在唐代的不同景色中嬉笑打闹、梳妆打扮的场景。除了都采用了唐朝服饰妆容之外,网友普遍认为这两个节目的相似度并不高。
事实上,认为《唐宫夜宴》和《观唐》的“思路和表现手法如出一辙”,因此质疑前者可能存在模仿或抄袭后者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没有弄清楚节目的版权问题,混淆了节目模式和节目内容本身。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节目模式一般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和概括性的创意,例如“明星在异国他乡开餐厅”“爸爸带孩子远行”等,也就是网友所说的“思路和表现手法”,更偏向于思想的层面,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当节目模式真正被用于拍摄成为一期期的具体节目内容,或者借助节目宝典、节目剧本等不同的载体被具体化之后,才可能成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唐宫夜宴》和《观唐》一个是舞蹈,一个是走秀,虽然都带有一定的剧情,并且同样使用了“复原唐代服饰妆容”的思路,但节目的内容、表达形式、服化道具、音乐等各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别。更何况,二者的相似之处中,还涉及到不少公有领域的素材。因此很难说构成模仿或者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
此外,除了整体的节目内容在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的新《著作权法》将上述要求修改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前提下,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之外,对于音乐、服装等可以脱离节目而单独使用的作品,其著作权也可以单独行使。
日前,郑州歌舞剧院就《唐宫夜宴》舞蹈作品,以及其中角色“唐宫小姐姐”的服饰妆容所形成的美术作品,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虽然根据著作权法,自《唐宫夜宴》作品完成之日起,创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但作品登记证书能够向社会起到公示的作用,将更有利于其版权的保护。
根据笔者在商标局官网的查询结果,截止2021年3月24日,关于“唐宫夜宴”及类似商标共有276个正在注册申请中,涉及教育娱乐、餐饮住宿、办公用品、食品、服装鞋帽、方便食品、酒类、广告销售等多个类别。
根据企查查数据,2月18日—2月19日,郑州市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共申请45个类别;2月23日,河南博物院累计申请44个类别;2月25日,洛阳古都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17个类别;3月3日起,郑州歌舞剧院累计申请至少45个类别;3月4日起,河南广播电视台则申请唐宫夜宴及类似商标137个类别,将能够注册的分类基本上全部予以注册。
这么多主体都在注册申请同一个商标,谁能够注册成功呢?关键在于申请时间。
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的是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辅的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多个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对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这也就是申请在先原则。但如果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则商标局对使用在先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因此,对于近期有多个申请人申请注册“唐宫夜宴”等相关商标的情况,判断谁是商标注册的“第一人”,需要首先区分不同的商标注册类别,然后在同一类别中,比较该类别上哪位申请人最先提出了注册申请,商标局会先行审查最先提出申请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则先行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
但需要指出的是,最先提出商标申请,并不意味着必然可以成功注册该等商标。一方面,商标局会审查该等商标是否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的禁止注册的情形。另一方面,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后三个月内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提出异议,由商标局审查后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电视节目具有受众广、传播速度快、知名度较高等特性,将其注册为商标可以快速获得消费者的关注。《唐宫夜宴》节目“出圈”后,不同的个人或公司纷纷注册“唐宫夜宴”“唐宫小姐姐”商标,用意正在于此。节目的权利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节目方应当及早进行商标布局,递交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
其次,节目方应当加强商标监控,一旦发现商标局发布了与自己节目名称、角色名称等相似的初审公告,就要及时提起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例如,对于《唐宫夜宴》舞蹈作品和《唐宫夜宴·唐宫小姐姐》的美术作品,都属于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而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则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其他人抢先申请了该等商标,则节目方可以在公告期内主张该等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益,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阻止他人的抢注行为。如果异议不成功,还可以自该等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最后,如果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节目方成功注册了节目相关商标之后,还应当注意对该等商标进行持续使用,否则将面临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无论在什么时代,优质的内容都是一座富矿,可以源源不断地开采价值。然而,实现富矿的良好和可持续开发,需要配套的工具、完善的秩序以及保障措施。
版权和商标正是为内容开发提供保驾护航功能的保障措施,版权链条的清晰明确和提前的商标布局,有助于进行更加深度的价值开发,同时规避潜在的纠纷,值得各方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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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