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5:34:4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义乌一区块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签约过程需要原始房产证、土地证持证人、共有人悉数到场,所以位于老青少年宫的签约现场人山人海,好不热闹。
大额的补偿方案让一些拆迁户觉得激动,同时让一些家庭内部隐藏着的矛盾浮现出来。
从该社区嫁出去的陈女士就遇到了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陈女士的父母早先在下车门建造了一幢落地三间的垂直房,本次该区块征收该垂直房在征收红线范围,经评估公司评估,房屋总价值为500多万元算上各种奖励和补贴如果选择货币化安置,最终能拿到近700万元。
该套垂直房原始的产权证上只有父亲一个人的名字,陈女士查询原始档案后得知旧房是由父母加上自己三个人的名义审批下来的,而陈女士还有一个弟弟。彼时弟弟尚年幼所以审批资料中并没有弟弟的名字,现如今旧房被征收。父母想把能获得的所有补偿都交给弟弟。
陈女士觉得这种做法十分不公平, “平时弟弟工作繁忙,父母有个生病住院的都是我做女儿的在照顾,没有功劳我也是有苦劳的,如果补偿款全部给弟弟那我要求两个老人的事情弟弟全管去!”
问及为何审批是三个人的名义做的证却是父亲一人的名字这个问题时,陈女士表示完全不知情:“那时候我还年轻也还不懂事,这个证都是我爸妈一手操办的,我也没怎么关心过,也不清楚怎么做出来的”。
陈女士还说:“就算没有我的名字好了,父母养老我和弟弟一起负担的家里财产全部给弟弟对我也不公平的怎么样都说不过去!”
有人进行了分析:既然审批土地时,是以父母与陈女士共同审批的,那么陈女士自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因为产权证明上只有父亲的名字,所以本次征收所获补偿将全部交付给父亲名毋庸置疑的,但未经陈女士同意父母亲只能处置属于自身的那一部分补偿和奖励,无权处分陈女士之份额。
当今社会,要强化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同时还要崇尚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在处理家庭内部矛盾时,更应该坚守歉让、宽容、亲情至上、和为贵等传统观念。陈女士涉及的拆迁补偿款,从法律层面上说,享有一定份额、权益,是无庸置疑的,父母的做法是与法律相悖的、不可取的。
但矛盾的对方是父母及胞弟,是骨肉亲情,因此,希望陈女士能摒弃争执和吵闹,互谅互让,求得和谐解决。只有这样,一家人才能共沐亲情之温暖。
也有人认为:合理不合法,中国的国情就是这样的,女儿嫁出去了就是泼出去的水,是别人家的人了,是没有继承权的。这个折迁款父亲可给你也可不给你,你也不必多想。
一、 房屋征收补偿款按什么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款,顾名思义,是房屋被征收之后基于房屋和土地的价值而给予的补偿,因此一般来讲,房屋征收补偿与户口和人口无关,“外嫁女”同样可以获得补偿。
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确稍有特殊,很多农村经济政策的落实都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资格为前提,因此在遇到这类问题时通常要考虑该“外嫁女”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性,例如是否迁出,是否还保持着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享受嫁入地的集体成员待遇等等。
二、 家庭成员应如何分配拆迁补偿款?
一般来讲,拆迁补偿款属于家庭财产,只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家庭内部成员对于该款有权约定分配方案,但家庭成员在分配时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以及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协商处理,笔者认为此处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如下:
1、基于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则,原则上一人一份,均等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人以及缺乏经济来源、劳动能力的成员。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老年人和缺乏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后续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相对较弱,其他家庭成员有扶养的义务。
3、对于老人主要尽扶养义务或者承担更多家庭责任的成员,适当多分。
如果您家里遇到拆迁,拆迁补偿款下来,作为女儿你如何看待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