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7:35:2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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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梁红丽律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胡先生的房屋位于A市B经济技术开发区C镇,其房屋所在地被列入A市嘉江高速公路(渝黔高速公路扩能)万盛段项目的拆迁范围。因征收过程多处信息不透明且补偿标准严重过低,胡先生并未在房屋所在地见到征地部门公告征地批复、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内容。
梁红丽律师介入后,对该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并分析。后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了涉案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
通过对该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进行分析后,梁红丽律师认为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涉嫌违法。于是胡先生在梁红丽律师的指导下,针对补偿安置方案先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可能有人内心已经有了疑惑:为什么没有直接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先申请行政复议呢?如果认为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并不合法,针对该方案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吗?
司法实践中,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的,实行复议前置或裁决前置,可向批准方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在行政诉讼法中被称为“特殊的复议前置”情形。
在对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行政复议之前,法院对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直接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另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而这其中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受补偿主体的切身利益。故在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专门对补偿标准问题做了特殊的规定,即,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中规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在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删掉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时应当如何处理的特殊规定。
因此,如若对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异议,不再需要“协调前置”,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谈到补偿标准,此时就涉及到另一个重要问题,即,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参照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法律对此规定的很明确,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如果没有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时隔多年后又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且房屋所在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房屋的区位价值已经远远高于之前集体土地征收时的价值,如果还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势必会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是一体的。如果已经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对该批准行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遇到征收不要慌,特别是在对涉及到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时,要正确选择有效的救济途径,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