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21:36:29来源:法律常识
一时冲动把钱撒,两手空空徒懊悔。近日,福建石狮一男子黄某因工作不顺,一时冲动将刚取的10余万元现金当街撒出,引发多名路人下车捡钱,现场混乱,相关视频热传。事后,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希望捡钱群众能够将钱归还。随后,石狮公安在微博留言称,已经有一些民众陆续将捡到的现金归还。
“必须归还”还是“可以不还”? 回答这个问题要先厘清以下几个层次:黄某当街撒钱的行为,是什么法律性质;黄某反悔后,捡钱者是否有归还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捡拾者有义务归还;当街撒钱引起哄抢,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是否存在刑事风险等。尽管这只是个案,但从法律层面理顺这些问题,也有普法价值。
首先,黄某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处分财产的行为负责。黄某抛撒货币,在法律上属于抛弃物的所有权;在抛弃之时,货币就成了无主物,过路人员基于“先占”,可取得所捡货币的所有权。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抛弃物的所有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具有不可撤销性。即便解释为“赠与”,撤销赠与也得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方可为之,现财产权利已转移到别人手上,也不得撤销。就算根据《民法总则》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来考查,要撤销法律行为,也得存在受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或因信息不对称出现显失公平等情形,而本案中并不存在。
因此,黄某抛弃货币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确定有效、不可撤销的行为。换句话说,捡钱者没有归还现金的法律义务。
当然捡钱者可能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毕竟如警方通报所言,黄某只是普通人家,不是土豪。他抛撒货币是因工作不顺引起的一时糊涂之举,值得同情,从道义上讲,捡拾者确实有义务归还黄某。因此我认为,对于归还者,黄某应当感谢;对于不归还者,或许在道义上应受到谴责,但在法律上不应受到制裁。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有观点认为,市民捡钱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但《民法总则》对不当得利这样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捡钱者基于先占得到货币,是有法律根据的;再说货币乃黄某主动放弃,也难解释为受损失。故该案未必适用不当得利。
在什么情况下,抛撒钱币者有权请求归还呢?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抛撒货币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需要提出的是,在公共道路上抛撒大量现金,不仅在民事上会出现钱追不回来的后果,还可能存在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成立寻衅滋事罪,应根据不同情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在公共道路上抛撒货币引发路人哄抢,甚至驾驶机动车的人也停车参与哄抢,就有此风险。
撒钱一时爽,要钱泪两行。希望更多人能以此为鉴。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孟然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