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1:00:42来源:法律常识
王庆福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福蚁保险法团队主任
01
案情经过
2018年3月31日12时40分许,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承天大道和中和桥路交叉口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孔某驾驶轿车沿承天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和桥路路口附近,与戚某驾驶电动车沿中和桥路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伤者戚某(蛛网膜下腔出血)、闭合性胸部外伤(肺挫伤、多发肋骨骨折)、闭合性腹部外伤(下腔静脉血栓、腹腔盆腔积血)、腰3椎体及双侧附件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腰椎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外伤、腰3椎体骨折脱位伴不全瘫,伤情非常严重,住院治疗长达半年之久,后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02
前期事故认定及赔偿
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管三大队勘查,认为孔某驾车过程中存在观察疏忽的违法行为,但因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路口信号灯情况,无法划定责任,对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事故证明但对具体责任未做认定。戚某经过咨询专业人士后,认为对方应当赔偿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后因孔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该案只能起诉索赔。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孔某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戚某自己也需要承担50%的责任只能拿到为数不多的赔偿金额,连医院的治疗费用都不够支付。
此时戚某深感无助,她觉得既然三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她也咨询过专业人士应当赔偿她的全部损失,如果仅赔偿这点钱连看病的医疗费都不够,更谈不上以后的护理费及其他损失了。后经多方打听、咨询多名专业人士后,戚某与之前的律所解除了委托关系,重新委托了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福蚁保险法团队负责人王庆福律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王庆福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十五天上诉期的重要性,也知道上诉状的内容能直接影响到案件是谈话还是开庭?于是放下手中的日常工作第二天就找到一审法官复制卷宗、了解案情,他发现虽然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证明,但一审法官认为根据案发现场的照片能看出戚某所骑电动车的方向与车辆正常行驶正常方向恰恰相反,能够直接证明戚某是逆向行驶”,案件再次陷入被动复杂状态。
03
争议焦点
本案最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事故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王庆福律师在对案件细致分析、小组讨论后认为该照片不能证明戚某存在逆行的违法行为,依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交管三大队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职能部门,在事故证明中并没有做出具体责任划分,只在事故证明中阐述“该事故中孔某驾车过程中存在观察疏忽的违法行为,目前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路口信号灯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如果戚某存在逆行的违法行为三大队应当也会在事故证明中客观阐述,既然没有该内容就证明不存在逆行的事实或者认定逆行的证据不足;
2、一审法院在调取三大队卷宗资料时该证据当时已经存在而不是事后一审法院发现的新证据,如果作出与三大队的结论不太一致的认定时应当要有足够的证据、听取三大队办案警官的分析与建议。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贸然对事故证明中没有出现的事实予以确认明显不妥;
3、该事故发生后三大队不但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还对上诉人戚某与被上诉人孔某的车辆进行了委托检验鉴定,根据鉴定报告记载内容能够证明车辆撞击部位根本不符合电动车逆行的条件;
4、案件分析到此仅为推理,还是没有足够证据及把握能改变一审判决结果,在此基础上代理人又到当时的案发现场拍照,将周边的环境做了详细取证作为证据向中级法院提交;
5、同时请家属找到三大队办案民警沟通,将案情进展向其做客观陈述,也得到了三大队办案警官的支持,后在市中院法官向办案民警了解情况时作出了对戚某有利的分析。
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直接改判,并在判决书作如下表述:“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未作认定,亦未对戚某逆行的违法行为予以记载,从双方当事人事故发生时的询问笔录、事故现场图等证据,无法证明戚某在机动车道上逆行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戚某在偏机动车道上逆行,依据不足”,最终,戚某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多获赔几十万,案件结果大翻转。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不复杂,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不会轻易改变交管部门的认定结论,事故认定结论是该类案件中的热点、难点。在本案中,交警三大队、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该次事故的责任认定、赔偿比例认定分别作出三次截然不同的结果,而每一次结果对当事人的赔偿都有着极其严重的后果。这就需要代理律师能够认真负责、去现场实地查看、与专业人士交流,需要对法律和证据的深层掌握和理解,只有了解案件详细细节、精准发挥证据效果,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