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2:55:18来源:法律常识
2011年至今,被告人蒋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为讨要高利贷,采取殴打、跟踪贴靠、滋扰、纠缠、辱骂、侵入、拘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一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人员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另被告人蒋某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安排被告人谢某某负责现场管理,经鉴定,共计非法开采矿石22.308万余吨,涉案数额401.544万余元,严重扰乱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要件即是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
(1)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
一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
二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