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3:32:15来源: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农民工单独起诉包工头拿不到钱的情况,为农民工索要工资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根据我们团队经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系列案件以及梳理郑州各地的类似判例发现,法院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裁判要点可归纳如下。
裁判要点: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因总承包公司不能证明包工头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故无论总承包公司是否已经全额支付或部分支付包工头工程款,均应对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总责,应当对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过对法院裁判思路的梳理,我们律师团队可以为当事人制定诉讼方案以及指导农民工准备需要的证据材料清单。
针对诉讼请求,我们一般是这样提起:1.被告包工头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利息;2.被告总承包公司、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需要准备的证据:
1.欠付农民工工资的凭证。包括包工头出具的工资欠条、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2.如有条件获取,可提供农民工工资花名册、考勤记录、包工头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等;
3.施工现场设立的维权信息告示牌进行清晰拍照,明确工人所在工地的建设单位、总包公司、劳务公司等关键信息;
4.如工地已完工,工地外告示牌已经拆除的,可在保险公司查询农民工意外险的投保信息,明确用工主体,或者通过律师查询案涉工地的涉诉信息,明确建设、施工等单位信息。
通过代理农民工索要工资等一系列案件的办理,我们发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完全倾向于保护我们农民工的权利的。因为在此之前,农民工进入工地干活,一般是与包工头建立起一种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一般是起诉包工头要钱,法院也只会支持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但随着条例的实施,现在农民工想要工资,其实为我们农民工朋友们建立了多重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也会被一些不法包工头所滥用。比如,本来是包工头欠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已经结清了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为了不法利益与工人串通,向工人出具虚假的工资欠条,然后引导工人起诉总包公司、建设单位等获取不法利益。这一点,属于法律的红线,建议任何人都不可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