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3:30:5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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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一般由包工头带到工地进行实际施工,他不会与任意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无保险可言。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屡见不鲜,建筑企业对此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本期,我们就来聊一聊有关农民受伤建筑企业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农民工由包工头直接招录管理,此种情况下,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农民工受伤由包工头按照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建筑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是否应当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现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案号:(2019)苏06民终3278号
裁判机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0年1月6日
案情简介:祥龙公司承建江苏沃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间工程,并提供案涉工程用的脚手架、方料等材料。黄正兵自祥龙公司处承接木工劳务,黄正兵并无相应施工资质2018年2月份至10月份,范某受雇于黄正兵。2018年10月3日下午,范某在江苏沃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车间建设工程中工作时被坠落的方料砸到头部。2018年10月6日,范某骑电瓶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后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范某家属遂起诉要求祥龙公司应当与黄正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祥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黄正兵,受害人范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对该人身损害,祥龙公司应当与实际施工人黄正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侵权责任法》废止,发包人、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失去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此种方式跃过了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务关系,允许直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发包方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承包/发包方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者个人,一旦有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将承担巨额的赔偿。
作者 | 王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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