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3:39:27来源:法律常识
(2010年5月10日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0年6月24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2014年12月4日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修改,2015年1月13日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2016年12月19日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修改,2017年 8 月 21 日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Microfinan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Z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由依法批准设立、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是合法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为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的自律组织,是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在深圳市依法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本团体在一切活动中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金融业的管理规则与制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提高我市小额信贷行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四条 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协会的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凡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是合法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二)平等原则:各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协会在各项活动中遵循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在会员之间严守中立的立场。
(四)尊重自主权原则:协会在各项活动中,尊重会员单位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会员单位的合法正当经营与内部事务。
(五)公益原则:协会须自觉维护小额贷款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推动会员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深圳市小额信贷事业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小额信贷自律管理、小额信贷经营协调、小额信贷行业维权和小额信贷专业培训,基本职责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具体职能有:
(一)自律
1、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建立业内自律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参与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发展情况,参与市政府组织制定小额信贷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和道德行为准则,并督促会员共同遵守。
3、推进小额信贷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参与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4、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执业资格方面的培训教育和资格认证。
5、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遣责、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维权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小额信贷行业参与有关金融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反映行业呼声。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小额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行业利益。加强与政府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
4、维护会员利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促使其纠正对会员的不当管理、处罚或侵权行为。
(三)协调
1、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处理矛盾,促进相互理解,创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2、协调小额信贷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协调会员与贷款的企业、个人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小额信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确定专岗工作人员,认真受理社会公众的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对重大投诉案件,应及时上报政府监管部门,并做好政府监管部门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小额信贷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科学、合理、高效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交流
1、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信息与资源共享,建设为业界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
2、组织会员与国内外金融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3、开展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与合作,探讨解决社团组织建设的重大问题。
4、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开办信息刊物和网站,统计小额信贷业务数据信息,反映业内动态,定期向会员或社会发布。创造条件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五)宣传
1、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
2、普及金融知识,促进公众金融意识的提高;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强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3、表彰先进企业和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
4、开辟对外宣传窗口,进行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关注行业热点、焦点与难点问题,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防止针对小额信贷业的负面宣传。
(六)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事项,或者政府及监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事项;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具体服务事项;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均为单位会员。
会员单位名单及增减变更情况须报市金融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许可文件,并且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并有权采用各种形式向协会陈述对小额信贷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参与协会管理;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应当享有的其它权利。
会员的各项权利平等。会员通过会员代表人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向协会提交证明其代表人的书面文件。
经理事会同意,可以邀请业内专家为特邀会员代表,享有会员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金融政策、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声誉;
(四)承担或协助完成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并按照理事会确定的比例提供捐赠、资助;
(六)向协会提供必要的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和统计资料;
(七)向协会反映市场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协会的咨询,并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提供理事会决定的捐赠资助费用,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单位请求,可以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在行使章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职权作出决议、决定时,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其他决议、决定,由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过半数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每一会员单位可以选举两名会员代表。
每届会员代表的当选资格及选举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决议,报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并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但延期换届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必须是会员代表。理事人选应当从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产生,并按下列程序提名推荐:
(一)每一会员单位提名推荐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当职级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名为理事人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要求部分会员单位提名推荐两名理事人选;
(二)会员单位提名推荐的理事人选,由理事会按照差额选举的规定进行审议和决定,向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正式候选人名单。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监督检查协会章程的执行情况,以及会员代表大会及其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筹备、召集与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聘任或更换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理事的变更与调整,决定会长、副会长出缺后的接任人选,报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审议制定地方性的行规行约,以及涉及到经营主体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约、协议等;
(八)审议协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议决定专项经费的筹集与分摊比例与办法;
(九)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并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职权范围和工作规则等基本制度;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一)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提请审议的议案,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十二)决定撤销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不适当的协议、规则、决议、决定等;
(十三)审议决定协会的基本制度;
(十四)讨论决定深圳小额信贷业共同利益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违反行规行约的,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决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面警告;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劝退;
(五)建议除名;
(六)扣罚违约金;
(七)自动退会的认可。
会员对协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本条各项有关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协会进行复核。
本条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颁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召开理事会议时,协会秘书处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均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会长请假,并在签署授权书后委托本单位的一名会员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副会长受会长的委托,也可以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由秘书长提议,经会长批准同意,理事会还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和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副会长的职数,按照不超过理事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的条件,由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书面联署提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协会各项工作完成落实情况,对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研究行业的重大事项,交由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提出实施方案,提请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分析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状况,提出应对措施;决定设立或撤消协会内部工作机构,并决定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职责范围和工作规则等;以及其它认为必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不得代行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应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产生和解除职务,须经理事会或会长提名,或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董事长,副会长可以为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同职级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四)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符合政府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的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理事会决定的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选必须报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法定代表人在选举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组织研究当地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汇报工作;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
(五)对外代表协会出席重要的活动;
(六)签署协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履行会长委托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组成。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在会长、副会长和理事所在单位以外的会员单位中,提名会员公司一位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监事长人选,分别提名其他会员公司中的副总经理级别的高级管理人员两名为监事人选,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作为特聘监事,参加监事会活动。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行业协会财务;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害行业协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五)在理事会不履行章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颁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所在会员单位出缺的,由接任其职务的会员单位负责人,按照本条规定程序接任出缺的协会负责人职务。其程序是:
(一)会长、副会长已经调离会员单位后,应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二)出缺者所在的会员单位向理事会提名新的相同职级负责人担任会员代表和理事人选,由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决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担任理事后,由会长或主持工作的副会长签发协会文件,确认其接任出缺的会长、副会长。
但在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内,或在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情形下,如遇会长、副会长出缺的,应按照民主选举制度的要求,实行代理制,不实行出缺接任制度。如果会长出缺的,由理事会推荐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副会长出缺的暂时空缺,直至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为止。
理事和监事在任期内调离会员单位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各机构的工作规则,以及基本的会议制度等,由理事会全体会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制订并颁布施行。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签署协会的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会员单位的工作,并领导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提请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工作机构专职或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酬,决定各机构内部有关部门的设立以及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代表协会出席社会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性工作。办事机构可以设副秘书长一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协会实行职业化管理。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常任制,采用劳动合同方式聘任,但不得聘用和任用会员单位的现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立内部必要的各类业务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各类业务的协调、自律、咨询服务,促进公平竞争。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以会议方式开展工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作决议、决定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单位书面推荐,经秘书长审核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任职。
各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各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由秘书长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协会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协会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定遵守宪法序言中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精神,支持在协会和会员单位中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和共青团、工会等群团组织;支持协会各级党组织在行业中发挥好政治核心、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并开展下列工作:
(一)带领全行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行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促进行业和会员单位依法规范、健康和谐发展;
(二)参与协会和会员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与重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协会及会员单位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困难和问题,争取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三)协助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监督协会及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合规、诚信、自律开展经营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协会和会员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协会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活动,并为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时间和场所等条件。
协会和会员单位应当支持党组织领导的共青团组织、工会组织的建设,保障开展工作与活动。
第四十条 协会和会员单位应当在财力和物力上支持党建工作、团建工作和工会建设工作,并在自愿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四十一条 协会应当在人事制度安排上支持党建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协会的会长、副会长、荣誉副会长等领导职务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中共党员人士担任;
(二)协会秘书长除具备协会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三)协会监事会中应当有中共党员人士;对协会监事长,应当优先推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中共党员人士担任;
(四)协会的会长、副会长、荣誉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中的中共党员人士,与协会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实行交叉任职制度。
第四十二条 会员公司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用中共党员人士。
第四十三条 协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的住所。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费按以下途径筹措: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有关国家机关委托事项或政府采购服务而获得的拨款、或经营资助;
(三)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新入会的会员应当一次性交纳入会费人民币3万元整。
协会年度定额基本会费的标准如下:
会员单位每一年度定额会费为人民币3万元;
监事长单位每一年度定额会费为人民币5万元(已含3万元);
副会长单位每一年度定额会费为人民币8万元(已 含3万元);
会长单位每一年度定额会费为人民币15万元(已含 3万元)。
会员单位收到交缴会费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超过时限不交会费的,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经费与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年度基本会费制度、专项活动经费制度、服务性收入专管制度、基金调控制度及预算外收入管理制度等,不得私设小金库。协会的经费用于办公、会议开支、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更不得挪作他用。
协会秘书长负责管理会费、资产和财务工作。协会秘书处每半年应向理事会和市金融办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 协会执行《民间组织管理会计制度》,其中资产管理参照行政会计制度执行。协会应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管理与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协会的会费与资产管理,按照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会费与资产管理规定执行。每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工作,应由监事主持,聘请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将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一并提请理事会审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同时还应向市金融办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检查监督。
第五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市金融办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或更换秘书长后,必须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向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在不低于本行业同职级人员标准的前提下,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协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报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预先通告各会员,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后提出终止动议,报市金融办批准。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赞成为通过。
第五十八条 协会在终止前,须在市金融办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协会经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处理完各种债务之后,在市金融办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经市金融办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小额信贷行业的其它新型经营主体,也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申请加入协会,参加有关活动,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2016年12月19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