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7:02:31来源:法律常识
现在的人都梦想有一套自己的房产,如果签订了合同的双方有人违约的话,是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的。那么买房付交首付后,想退房,需要交违约金吗?
案情回放
2021年7月7日,廖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合同签订后,廖某按约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房屋首付款527141元和其他费用860元。但廖某签订合同后得知根据相关政策原告并无购房资格。即便购买房屋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廖某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及退还购房款事宜,但公司拒绝退款至今未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出售方,应当审核认购方的购房资格后,再与其签订合同,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过失导致廖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缴纳了首付款及其他费用并签订诉争合同,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廖某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故廖某找到二十一世纪律所,希望能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合同,并退回首付款。
案件要点
根据诉求,委托人希望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被告退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共计528001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随即提出反诉,要求解除2021年7月7日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廖某配合开发商公司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商品房期现房预售交易监管系统中办理解除某房屋的房源绑定并将该房屋恢复为可售状态的相关手续;廖某支付违约金3454282元。
法院判决
双方于2021年7月7日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及附件四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廖某经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电话及发函催告后仍未履行提交资料的义务,也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导致贷款银行至今仍未发放贷款。廖某也未一次性补足购房款。根据买卖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廖某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廖某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2年2月18日解除;原告廖某支付被告违约金86357元、反诉受理费3282元及律师费5500元,合计95139元(此款在原告已缴纳房款中予以抵扣);原告廖某于2022年3月18日前协助被告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完毕解除绑定诉争房源的相关手续;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原告廖某履行完上述协议第三条后30日内退还原告廖某购房款432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