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9:42:5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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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时代的婚姻家庭关系中,经常发生很多问题,夫妻关系不融洽也比较常见,甚至发生了许多家暴案件。即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上或情感上的暴力,或者对另一方的财产实施经济控制,使得另一方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基于这种情况,受害方获得救助其实存在很多困难,在此作者想为大家提供一些解决思路,希望能对此类案例有所帮助。
案例简介
2022年1月18日,王某飞与王某夫妻二人在家因琐事起争执,当着孩子的面,妻子王某动手打了丈夫王某飞,王某飞也殴打了妻子王某,造成王某局部软组织损伤。随后,妻子王某将丈夫殴打她的视频发布到网络上,引起社会广泛的讨论关注和强烈指责。1月19日,接王某报警称其在家中被丈夫王某飞家暴,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取证。警方调查期间,夫妻双方均认识到各自错误且互相谅解。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案件情节,对丈夫王某飞处五日拘留,对妻子王某给予批评教育。
法律分析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家暴如果对受害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施暴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如要求家暴实施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如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和拘留等行政处罚;若造成家暴行为构成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遭受家暴的受害者,如何才能真正保护自己,免受家暴的进一步侵害呢?
首先,当遭受家暴时,受害者应尽可能收集图片、视频、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能够证明家暴事实发生的证据材料,将这些证据及时提供给所在地或所在单位的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机构,让他们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心理辅导,及时制止家暴再度发生。
其次,遭受严重家暴侵害时,受害者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和备案。对于家暴类的案件,法律规定报警后警察是必须出警的。警察到现场后即使是轻微的家暴,没有对受害者人身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者可要求警察对施暴者出具一份书面的训诫书,对施暴者进行训诫教育,防止侵害继续发生。训诫书可在受害者之后的维权或离婚时分财产作为证据材料。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受害者可到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二十四小时至七十二小时内法院将予以受理。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有两种效果:第一,停止施暴者的继续侵害;第二,防止施暴者擅自闯入受害者的居所实施侵害。若施暴者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那就是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还可能造成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在文明和法治社会中,家暴不仅是对家庭秩序的破坏,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威胁,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底线的突破。爱是保护而不是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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