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8:31:48来源:法律常识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查看一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至少法官在做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时是可以不出具裁定书而采用口头裁定方式的。同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需把准予离婚撤诉的口头裁定通知被告,所以上述法官的做法并不违法。但从情理上讲却有些瑕疵。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都是由法院将原告的离婚起诉书等文件送达给被告,原、被告之间并不进行有法律意义的审判程序上的直接交流。由此被告当然习惯于从法院处获得案件进展消息,比如何时开庭?对方是否接受调解方案?对方是否委托离婚律师?当然也包括期待着最终从法院获得离婚判决书等。反观上面的离婚案件,我的当事人从法院得到原告的离婚起诉书后便委托本律师一直积极做应诉的准备工作,同时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然而原告却在半个月前撤回了起诉,案件早已结束,我方却不知情,无疑浪费了被告和律师的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说法官的做法从情理上讲的确有欠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