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22:22:45来源:法律常识
在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交易,则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因为动迁而使得当事人自身的居住权遭受损害时,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居住权人获得补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合法设立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必须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经过登记,不享有居住权。
第二、居住权尚未届满,居住权人自己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有一定期限,期限根据所签订的居住权合同确定,一旦居住权届满,原居住权人就不再享有居住权。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不能继承,如果原居住权人死亡,继承人不能通过继承获得居住权,居住权自然灭失。以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为准,居住权人居住期限未届满,居住权人在公告后死亡的,居住权人有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
第三、征收补偿事项与居住权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居住权人的权利义务受到实际影响
居住权是赋予居住权人可以在他人的住宅中进行生活居住,主要权能在于占用、使用。如果居住权合同涉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居住权人虽然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仍然对于搬迁、临时安置、奖励补助等征收补偿享有权益。
同时,为了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不因征收而减损,实践中房屋所有权人可与居住权人共同选定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当然这不能限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在征收过程中,居住权人如何获得补偿是一个新问题,也涉及到了新的法律关系,更加需要大家正确适用法律,建议提前咨询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懂法帝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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