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23:22:4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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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索引
男女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11月17日诞下一女。但因婚前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因三观的差异,时常发生争吵,后二人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10月23日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现男方问,因女方经济条件较差,且日常对女儿照看不周,女儿明显生长发育不良,男方可否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胜算有多大?
知识点与裁判规则梳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关于抚养权的变更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抚养权变更主要是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上述这一规定虽较为原则,但确定了抚养权归属的最高准则,那便是应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同时,正因为是原则性规定,所以上述关于是否尊重子女的个人意愿,很明显不是绝对的,实务中即便子女自愿跟随某方一起生活,但判给另一方的仍比比皆是。
一般而言,抚养权的变更大致分为协议变更或者请求判决变更,那在司法实务中,抚养权变更的一般裁判思路又是如何呢?
一、尽量不改变子女熟悉的抚养条件或者抚养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若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子女且表达出愿意跟随其生活的主观意愿,但人民法院仍可能不会轻易变更,因为是从尽量不改变子女现有的或已经熟悉的生活居住环境,若轻易变更,则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如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1001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考虑到原被告离婚后,田子涵一直由王某抚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关系,若轻易改变会造成孩子的不适应,双方对子女抚养已在离婚协议中有所约定,现田某并不能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重大变故,故法院对田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所以,法院在对抚养权变更的请求进行审查时,首先往往关注的是尽量不轻易改变子女已熟悉的生活居住环境,基于此,也证明了在离婚时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确实足够重要,变更的难度显而易见。
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的《重庆市婚姻家庭典型案例评析》中案例30同样遵照了这一精神,未成年子女表达跟随父亲或者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仅为法院裁判是否准予变更抚养关系的考量因素之一,人民法院裁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变更案件时,仍应首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与子女的感情及生活环境等因素予以确定。
二、请求变更需举示证据证明抚养条件已发生明显变化,且请求方进行抚养明显更有利
1.是否发生变化会结合时间考量。比如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5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原告同意小孩张睿宸由被告抚养,两人达成离婚协议距今时隔只有四个多月时间,双方情况均未发生大的变化。因此,原告要求将小孩张睿宸的抚养权变更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所以若请求抚养权变更与离婚间隔时间不久的,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抚养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可能性较高,从而不被支持的可能性较高。
2.一方进行了绝育手术不是绝对,有风险。比如在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881民初6042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原告已做了绝育手术,但原告进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并非双方离婚后出现的新情况,既然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协商一致两个小孩均由被告抚养,说明原告已经对自己的生育能力有了预判,而其仍然将孩子给被告抚养系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的理性判断,现原告再次起诉主张变更罗祥骤的抚养权,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所以在部分老百姓的认识里,只要一方做了绝育手术的或者无法再生育的,其成为了抚养权归属的绝对胜诉条件,明显不符合实践。
3.具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较为优厚的外部条件的是抚养权变更的有利条件。比如在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726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有一技之长相对原告有较稳定的收入,能为小孩提供相对稳定及有利的生活学习条件,欧阳城贝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4.同性可视作有利条件。比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2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考虑到邢某1、邢某2尚未成年,且是处于青春期的女孩,天性上更依恋母亲,生活方面由原告照顾也更为方便。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本院对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5.家暴的或脾气暴躁、具有明显暴力倾向的是排除抚养权归属的不利因素。比如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保令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主张“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为了剥夺申请人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也佐证了这一裁判观点。
综上,小孩是家庭的希望,更是祖国的未来。离婚纠纷中往往小孩受的伤害最大,所以还望各位父母在面对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时少一些自私与偏狭,多一些谅解与忍让,尽可能地为小孩的茁壮成长提供更多有利的条件。
本文作者介绍
李国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劳动关系协调师,人力资源与法务咨询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重庆市湖北荆州商会理事会理事,重庆市湖北荆州商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以来专注于争议解决,擅长于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争议以及刑事辩护,现兼任重庆市小渝姐职业培训学校客座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