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0:28:4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0123执78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赵健
性别
男
年龄
32
身份证号
3401111987****4537
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油坊岗社居委房小郢10号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贤超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3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赵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贤超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张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胡贤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400元,原告胡贤超负担2000元,被告赵健、张慧负担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1653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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