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1:41:51来源:法律常识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承包人签证、索赔的期限和除斥期间的规定
2013年4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企业内部制定的形形色色示范文本,企业内部文本具有浓厚保护本企业利益色彩,有的条款还具有违法性,国家示范文本站在发包人、承包人中立角度,平衡了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公平、公正、合法特点,因此各地住建局要求总承包人在合同备案时必须使用此文本,许多国有企业招标时也提倡使用此文本,研究国家示范文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示范文本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八项新制度,关于承包人签证和索赔的内容有许多完善之处,承包人必须了解关于签证、索赔新变化。
国家示范文本关于限制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一)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至迟不得晚于示范文本中第7.3.2项第“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图纸错误签证
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的签证。
4.承包人文件签证。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
(二)发现化石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防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三)乙方对监理人指示有异议的签证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四)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五)安全文明施工的签证
1.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2.危险施工安全保护措施的签证。
承包人实施爆破作业等危险施工前7天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签证。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
(六)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示范文本中第7.3.2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七)施工进度计划的签证
1.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签证。
2.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签证。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八)开工报审表签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九)发现测量放线错误的签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示范文本中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不利物资条件签证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十一)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签证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第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増加的费用和(或)签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十二)暂停施工签证
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签证。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指示暂停施工签证。
3.紧急情况下暂停施工签证。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除斥期间:24小时。
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签证。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
(十三)提前竣工签证
提前竣工异议签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
(十四)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签证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使用替代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签证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除斥期间:14天
(十六)承包人更换施工设备的签证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十七)承包人撤走闲置施工设备和物品的签证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依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十八)变更的签证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
(十九)变更估价的签证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除斥期间:14天。
(二十)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签证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7天内审批完毕。
(二十一)计日工工作签证
承包人在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单价合同的计量签证。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除斥期间:7天。
2.总价合同的计量签证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除斥期间:7天。
(二十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签证
1.工程进度款签证。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除斥期间:7天。
2.支付分解表审核签证。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查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除斥期间:7天。
(二十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
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
(二十五)竣工验收签证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核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天内向承包人须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二十六)工程试车签证
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签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索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二十七)提前交付单位工程验收签证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示范文本中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二十八)接收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除斥期间:28天。
(二十九)最终结清签证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核,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除斥期间:14天。
(三十)缺陷责任期届满签证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
(三十ー)保修期内修复签证
如发生紧急情况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的
(三十二)因发包人违约情形暂停施工签证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拉停相应部分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三十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签证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时,一方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十四)承包人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除斥期间:28天。
2013版施工合同关于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除斥期同的规定,与1999版施工合同相比发生了根本的、颠覆性的改变,1999版施工合同的签证索赔规定共30个,除斥期间规定有5个;2013版施工合同的签证索赔规定共增加为41个,除斥期间增加为11个。这些规定是承包人不易理解和掌握的新规定,尤其是索赔的除斥期间、过期作废的新规定,要求承包人在短期内对索赔事件发出索赔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