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8:02:40来源:法律常识
6月7日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将实施三项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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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受托银行,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和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暂缓缴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经批准缓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缓缴到期后3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的公积金。经批准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恢复原缴存比例。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超出缓缴到期后3个月,仍未足额补缴缓缴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保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权益。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疫情期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标准。为更好地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支付房租需要,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额度由14400元上调至18000元;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提取,但每年不得超过3000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7日
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