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1:48:20来源:法律常识
1.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日某房地产经纪中心与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看房确认书》,该书授权某房地产经纪中心带客户至南京市鼓楼区某场地看房,同时约定服务报酬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标准为置业有限公司与房地产经纪中心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按照实际成交月租金的50%的标准一次性向房地产经纪中心支付服务报酬。2020年3月1日房地产经纪中心介绍某建筑公司看房,之后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置业公司却拒不支付中介费用。房地产经纪中心委托我所处理相关事务,我所在向置业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后,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帮助房地产经济中心取回了中介费。
2. 案件准备工作
审查案件涉及的《看房确认书》、居间合同及租赁合同等法律文书的内容及效力。查询明确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3.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系和解处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对于所签居间合同效力及介绍建筑公司至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是否属于居间合同所约定的中介情形存在争议,同时对于《看房确认书》中约定的支付标准是否合法存在争议。
4. 案件难点
本案中,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在居间方(房地产经纪中心)的促成下接洽,但认为中介费过高,出租方(置业公司)就私下联系承租方(建筑公司),后认为涉案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居间方促成的交易,出租方(置业公司)拒绝支付中介费用。本案难点在于理清三方之间的居间及租赁关系,同时还要明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