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4:12:34来源:法律常识
半岛全媒体记者
近日,市民李女士向记者反映,上个月李女士在胶州购买了一套中海林溪世家锦园的毛坯现房,建面88.13平米,总价是636495元,优惠价574839元。李女士在交过20000元定金之后,签了一份认购确定单以及商品房预认购协议。然而,过了几天之后,开发商表示优惠价没有被审批通过,无法再以优惠价售房。李女士要求依据合同法,开发商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对李女士的说法,开发商并不认可。
市民李女士告诉记者,6月18日,李女士于胶州中海林溪世家锦园购买了一套中毛坯现房,建面88.13平米。“我之前一直关注这个项目,6月份的时候置业顾问主动联系我,说可以向总部申请一个优惠。这套房的标准毛坯总价是636495元,优惠价574839元。”
6月18日,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项目认购确定单以及商品房预认购协议,并交了20000元定金,次日开具电子收据。
6月底,李女士在沟通首付及网签流程时被告知因中海公司总部审批未通过,无法以协定好的低价购得该房。李女士得知消息后与项目协商,提出按照原定低价购房或者退双倍定金的诉求,但一直未果。
李女士出示的与置业顾问的沟通截图。
李女士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李女士称自己按约交付了定金,中海林溪世家锦园却违约,按照《合同法》应双倍退还自己定金。
“开发商6月为了完成任务和考核,告诉我们有优惠价。任务完成了,就告诉客户这是预认购,优惠没有了,这不是出尔反尔,把客户当猴耍吗?我们住在市北,去一趟售楼处往返一百多公里,中间我多次通过置业顾问想找项目领导协商,被以各种理由敷衍,自始至终没有任何领导出面,我打了中海地产全国客服热线95112,最后跟我联系的还是置业顾问。我拿着这些材料咨询过两位律师,我们交的是定金,我们主张双倍返还法律是支持的。”李女士说。
记者随后联系了中海林溪世家锦园项目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回复:销售案场给客户的价格为意向调整价格并非正式完成签批和备案价格,且客户与中海签署的并不是正式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而是《商品房预认购协议》,预认购协议里已经非常明确的约定“如在签署正式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本物业总价格高于本条约定价格,买方有权利解除本协议,卖方无息退还定金”。
开发商还表示,客户签署的认购确定单只是意向登记确认单,实际应以《商品房预认购协议》约定为准,考虑到市场情况和对于价格的管控,意向调整价格并未完成公司的审批,所以不能以意向调整价格进行出售。
置业顾问已经明确向客户表示过,若价格无法完成审批则无息退还定金而非双倍退还定金。因此,对于客户提出的诉求,开发商表示只能按照签署的《商品房预认购协议》约定执行,无息退还定金。
随后,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炜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于钦杰律师,于律师表示,在此事件中,市民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法律予以支持。最高院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21)中,对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受的定金,有相关约定。在此事例中,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照法律中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于律师还表示,开发商的“特别约定”一条,是一个可撤销的条款。协议是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特别约定”并非是双方真实协商后的结果,而是开发商单方的意思,这样可以视为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像这种格式条款,如果明显对买受人不利,并且显失公平的,是属于可撤销的,可以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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