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7:36:39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引入
王大爷(化名)与张大妈(化名)夫妻二人,共同养育了三个孩子,张大妈于2019年去世后,王大爷于2020年在市中心购买了一套房屋(市场价值80万元),之后一直独自居住。
2021年1月,因王大爷生病住院期间,大儿子常来医院看望,王大爷便独自在医院以手机录像拍摄的方式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表示自己百年之后,名下房屋留给大儿子,存款15万元留给二女儿与小女儿。
2021年4月,王大爷出院后,二女儿为尽孝心,把王大爷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料,王大爷十分感动,于是又到了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表示名下房屋留给二女儿,存款15万元留给大儿子与小女儿。
2021年12月,王大爷身体越来越差,三个儿女纷纷来到父亲身边尽心照顾陪伴,王大爷一番感慨后决定重新立遗嘱,决定将房屋与存款留给三个儿女,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王大爷请打印店工作人员小张在电脑上编辑遗嘱内容,同时还请两名社区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见证其口述遗嘱、编辑与打印的过程,打印完成后,王大爷与两名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2022年4月4日王大爷去世,三个儿女就三份遗嘱的适用问题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一、王大爷最初以手机录像方式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定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以录像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为:(1)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
上述案例中,王大爷制作的录像没有邀请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见证,因此不符合录像遗嘱的生效要件,该录像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二、王大爷最后立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打印遗嘱是指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均系《民法典》新增规定,均须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见证。但打印遗嘱容易被他人通过电脑技术篡改,因此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更为严格。打印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见证;(2)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如果打印遗嘱存在多页,仅在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则容易被修改或替换,难以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所以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否则无法认定遗嘱的有效性;(3)注明年、月、日,遗嘱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是否发生效力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形中,故未注明时间的,打印遗嘱不发生效力。
上述案例中,王大爷邀请了两位见证人见证立下打印遗嘱的过程,三人均在每一页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该份遗嘱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三个儿女应以哪份遗嘱为准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条规定突出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在《民法典》中删除了该条规定,对于遗嘱人所立的多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应以立遗嘱的时间作为判断遗嘱有效的标准,充分保障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在上述案例中,应以王大爷最后立的打印遗嘱为准。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1142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团队介绍
蒋国军律师,贵州大学法律硕士、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论证专家、司法部中国法网“12348”首批驻场律师、2014--2015年度贵州省优秀律师。
蒋国军律师团队是由蒋国军律师、聂星星律师、张宇洋律师、吴姝颖律师及雷薇律师助理组成的律师服务团队。现为贵州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恒屹汇通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中黔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命源(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贵州乾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泽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秉金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柱县尚创建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蒋国军律师团队一直秉承着“大道至善,厚德尚法”的执业理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司法公正,以精湛的专业、优质的服务,赢得众多委托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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