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戒毒案找律师,强制 戒毒

时间:2022-12-13 10:20:16来源:法律常识

杨晨霖 律师


最近一位当事人被“强制戒毒”了,关于强制戒毒大家还不是很了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今天说说“强制戒毒”


案情这样:前年,当事人非法持有毒品案发了,被公安机关羁押了。当事人的家属找到我们办理该案,我们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变更羁押措施,拘留变为了监视居住。

2021年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在2022年元月29日继续给当事人办理了监视居住。

元月30日,当事人按照规定要求,到派出所体检,体检当天,派出所通知要对当事人强制戒毒,不准当事人离开了,2022年除夕当天,把当事人送到了拘留所强制戒毒。

当事人被关后,家属紧急与我们律师联系,看看如何解决。

这个案子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什么是强制戒毒?法律依据是什么?主管机关有哪些?

2、强制戒毒的性质属于刑事措施还是行政措施?

3、强制戒毒适用的条件有哪些?戒毒期限如何规定的?

4、强制戒毒行政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区别?

先来说说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强制戒毒?法律依据是什么?主管机关有哪些?

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强制戒毒在2008年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强制戒毒办法》、2008年的法律依据是《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第二个问题,强制戒毒的性质属于刑事措施还是行政措施?

根据《禁毒法》第40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强制戒毒,是行政措施--行政行为,是政府对吸毒人员满足强制戒毒条件后适用的对其人身的强制措施,并非是刑事强制措施。

第三个问题,强制戒毒适用的条件有哪些?戒毒期限如何规定的?

根据《禁毒法》第38条规定,强制戒毒适用的条件有六个方面情形: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五)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六)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根据《禁毒法》规定,强制戒毒的期限为2年,可以延长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四个问题,强制戒毒行政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区别?

根据《禁毒法》第46条规定: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按照该条的规定,戒毒人员的亲属,所在单位是可以探视戒毒人员的,戒毒人员经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或直系亲属的。

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以上权利的。

从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上来看,强制戒毒的期限确实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三倍多,与有些刑期来看,强制戒毒的行政措施,已经远远超过刑期的很多倍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强制戒毒是一种变相的刑事处罚措施。

毒品害人,大家还是要远离毒品!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刑事案件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打官司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