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0:49:35来源:法律常识
仅从文章介绍的内容来看,该案件有几点让人费解的地方:其一,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中豪公司”在案件没有审判结果的前提下,即该当事人是否具有对“被破产”的“东宇润城”合法债权人资格尚未被确认的情况下,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杭州中院申请“东宇润城”破产,杭州中院居然受理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中豪公司”是其“潜在债权人”,这就是法官的法律思维吗!!其二,法院可能也觉得仅依据“中豪公司”的破产申请就裁定“东宇润城”破产确实不妥,所以又强调该破产案件是执转破案件,但该执行案件“浙江武宏公司”执行标的仅为70万元,而且“东宇润城”已经同意马上偿还,已经不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破产要件,但法院却不能充分考虑“东宇润城”的实际财产清偿能力及清偿意愿,仍然坚持要将对“东宇润城”的破产清算进行到底!!其三,法院同时强调还有200多个针对“东宇润城”的在执行案件没有办结,“东宇润城”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言下之意这种情况就应该让其破产。但关键是这200多个在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没有向法院申请“东宇润城”破产,法院执行庭也没有将这200多个在执行案件转为破产案件的移送决定,所以,这200多个在执行案件根本不能构成让“东宇润城”破产的原因!!
经过上述分析可见,法院声称收到了“中豪公司”与“浙江武宏公司”分别申请“东宇润城”的破产申请,但“中豪公司”尚不具备债权人资格,其无权申请“东宇润城”破产;“浙江武宏公司”虽是债权人,但并未见到其书面的申请“东宇润城”破产的申请,也没有参加法院的听证会,更没有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且“东宇润城”已经同意马上偿还其70万债权,所以,其是否真的提交了书面申请、同时是否具有让“东宇润城”破产的真实意愿、其债权此时是否能够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要件,这些都是存疑有争议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坚持对“东宇润城”破产清算到底,就让人感到不解了,法院这是多想让“东宇润城”破产啊!!!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及经济环境下,法院能否从司法稳定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的更加谨慎一些呢?破产法并没有赋予法院及法官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权力,那为什么文章中字里行间都能让人生出这种感觉来呢?破产案件如果终结之后,是很难回转的,后果会非常严重,法院现在清醒还来得及,就向文中法律专家所说,撤销案件是最佳选择;另外,文中称法院是受理了破产申请并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可能还没有正式宣告“东宇润城”破产,所以,法院此时经审理,还有一个选择,即破产申请所指向的“东宇润城”没有达到法定破产要件,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张秋昊律师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