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1:27:0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邵永飞律师,曾在海关缉私局工作9年,办理过大量行政、刑事案件。后转岗律师行业,从事刑事案件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
案情简介:
近日,南伞海关关员在南伞口岸边民互市出口查验区对一票货物进行查验时,在车厢内部查获夹藏在货车中下部企图走私出口的冬虫夏草4盒,共计800根。冬虫夏草出口涉及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案中,实际走私的是干制的冬虫夏草,属于冬虫夏草制品,由于冬虫夏草具有药用价值,实践中既有大批量走私进境的,也有少量夹藏走私出境的,那么,分别应当如何处罚呢?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邵永飞:走私冬虫夏草制品进境与出境后果不同。
1.冬虫夏草在海关法上的管理属性决定进、出境违法结果不同
冬虫夏草在生物学意义上属于真菌,但在进出境领域,冬虫夏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进境和出境管制政策不一样。
进境的监管条件是“A”“Q”,即入境货物通关单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属于进境征税商品,走私冬虫夏草进境涉嫌逃税,情节严重的,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出境的监管条件是“B”“E”即出境货物通关单和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后者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因此,走私冬虫夏草出境涉嫌逃证走私,情节严重的,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2.刑事犯罪or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第二款、第三款来看,构成走私,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走私冬虫夏草要么被追究刑事责任,要么被行政处罚,而应当首先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走私冬虫夏草进境,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起刑点是逃税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行为人存在“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情况。
走私冬虫夏草出境,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走私国家二级珍稀植物制品价值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走私的逃税数额或者价值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则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无论是走私冬虫夏草进境还是出境,其结果都是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并可以处以罚款。
3.本案的结果预测
根据新闻报道,行为人走私出口冬虫夏草4盒(共计800根),邵律师根据新闻中的视频搜索到淘宝上同样商品的价格是每盒5940元(行为人批量购买价格可能会更低,如能提交购物发票或记录,海关会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4盒价值合计不到2.4万元,因此,未达到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后续处置中,海关会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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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具有海关工作经验的海关律师、走私犯罪辩护律师、进出境犯罪辩护律师、海关案件律师。主做走私犯罪辩护、海关案件代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出入境犯罪辩护等。